留住农民要有新思路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1-09浏览次数:14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大部分农户一亩地赚的钱跟打工一星期差不多,因此中老年农民越来越成为我们 农业劳动力的主力。怎么样能够让务农真正成为一个有吸引力的职业,让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人也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这是“三农”政策当中要破解的一个大的难 题。
  韩俊所说,当然是农业和农村的实情。辛辛苦苦务农一年,所得还不如外出打工两月,因此,年轻力壮的农民只有选择外出打工。而且,由于城市 具有农村所完全不曾想象的便利条件和文化魅力,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只要有可能就不会再返回农村务农。因此,不少地方的农业,确确实实是由老人们支撑的。这样 的农业并不具有可持续性。
  这种情况引起人们的担忧和议论。如何留住农民,甚至如何把进城的农民再吸引到农村重操旧业人们众说纷纭。
     其实,从中国大历史的角度进行考察,至少在两千多年前,留住农民就已经成为大问题,此后两千多年中,中国历代王朝面临的很大问题,就是千方百计把农民束 缚在土地上,既不允许他们改变祖祖辈辈所从事的职业,也不允许他们离开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历史给我们经验和教训,今天的政策选项,必须应该避免历史的覆 辙。
  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农业国家,国家运行的基础,就在于农民以税收的方式既给国家无偿提供粮食、布帛,也给国家无偿承担徭役,因此,农业被 认为是国家的本业,而其他职业尤其商业则被认为是末业。但是,至少从战国时期的情况看,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远远不如从事其他职业。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 传》里说,“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趋利是人的本性,既然在几种常见的职业中,从事农业是最不容易致富的,那么,理性的农 民自然也会想方设法改行做工或者经营商业。但如果农民都做这样的选择的话,谁还给国家纳粮服役?所以,国家就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如战国时期商鞅变法的重要 内容就是重农抑商。从此后两千多年中,重农抑商政策一直是中国的基本国策。而所谓的重农抑商政策,实际上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包括户籍制度,把农民紧紧地束 缚在土地上,使农民既不能自由迁徙,也不能自由择业,农民必须世世代代在自己出生的土地上,为国家生产粮食,为王朝纳税当差。这是国家对农民规定的最为根 本的义务,是农民必须无条件履行的义务。
  历史上以这种方式留住农民的做法,一直并不十分成功。每个王朝都会制定极为严格的制度加强对农民的控 制,限制他们流动迁徙和改换职业。但农民总是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规避和反抗。只是在清朝实行摊丁入亩后,政府才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使农民的地域流动和社会 流动自由有了一定的可能。但上世纪中期新政权建立后,把农民留在农村再度成为头等大事。那时候起开始实行的无论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还是人民公社制度等,最 根本的目的就是把农民捆绑在土地上,让农民作出极大牺牲给国家生产粮食,成为农民压倒性的义务。
  只有到改革开放后,农民终于冲破了户籍制度的 藩篱,不但能够离开土地外出,而且能够干与农业无关的活。数以亿计的农民外出打工,上亿外出打工的农民不再返回农村务农而是选择在城市落脚。年轻农民的选 择,促进了城镇的繁荣,但也使农业生产几乎无以为继。面对这种情况,留住农民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那么,到底怎样才能真的留得住农民,甚至吸引已经在 城市生活的农民工返回农村务农呢?
  要了留住农民,必须要尊重农民的自由选择。迁徙自由和择业自由是人类的最本质的自由,这种自由必须得到承认 和尊重。有人建议重新实行人民公社时期那样严格的管理制度,再次将农民强制性地组织到集体中为国家从事农业生产粮食。这种建议相当荒唐,却仍有市场。这种 荒唐逻辑下,农民并无任何权利,其存在的意义就是为国家生产粮食。这是一种工具主义地对待农民的态度,毫无可取处。它不但带来严重的非效率,而且也是对农 民各种正常权利的粗暴侵犯。
  要留住农民,必须要让农村和农业具有足够的吸引力诱惑力。对此要有切实可行的办法,提高农业生产的收益,提高农村 的公共服务水平。增加农业补贴,减免农业生产税收,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等等一样都不能少。通过这些措施,使农民从事农业的收益与外出打工的收益能够达到大体 的平衡。另外,因为农村的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如教育、医疗、公共文化、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都远低于城市水平,一个人要选择在城市打工还是在农村务农,这样 的公共服务水平显然是极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在农村孩子无学可上,有病无医可就,宽带不能接入,饮水不能达标,这种情况下,要留住农民也是困难的。
     要留住农民,仍然需要依靠市场的力量。目前制约农村发展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制度。一家一户的小块土地阻碍了土地流转,阻碍了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目 前农村土地制度没有变革的可能,农民无法得到所有权因而无法自由转让土地。作为变通的手段,在稳定土地承包权后将经营权分离出来,使农村土地流转成为可 能。但这个流转过程必须是一个市场的过程,而不是行政命令的过程。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强制性的做法并不少见,值得引起警惕。政府尽管可以提供各种服务 以及优惠政策以方便土地的流转和集约化经营,但是这个过程必然是一个各方自愿、互利多赢的市场行为。只要政府提供的政策和其他措施到位,市场这只无形之手 应该能够很好地配置好各种资源,包括从事农业的各类人力资源。


(作者:梁发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