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

发布者:华南农业大学发布时间:2015-12-30浏览次数:29

        中国社会结构经过20多年的改革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相对独立的、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与之相伴的是弱势群体的凸显。如何协调不同的利益关系,形成社会良性运行机制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
        在我国,以农民群体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是利益协调机制建立的基础。在应星(2007)看来,中国目前的群体利益表达行动主要是三类方式:集体上访、某些集团诉讼、某些就地抗争,而这三类群体利益表达方式明显不同于西方的集体行动或社会运动,也不同于南亚的农民底层政治的行为逻辑。具体来看,西方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行动一般是具有较高组织化程度的制度外的政治行动,而在中国,组织化的、制度外的政治行动面临严重的合法性困境。同时,印度社会中底层与精英在不同的政治场域里运作的情况在中国也是不存在的。基于此,应星在对中国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机制——“草根动员”的概念,即底层民众中对某些问题高度投入的积极分子自发地把周围具有同样利益、但却不如他们投入的人动员起来,加入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过程,相应的那些积极分子就是“草根行动者”。应星采用个案比较法,比较了村民就地抗争、村民集团上诉以及移民集体上访的4个个案。在个案分析中,他不仅考虑了群体行动的不同种类,更着重考察了草根行动者是否具有外部资源、当地农村近年有无类似行动的经验等因素。

        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

        应星研究发现,群体行动并不都是需要经过草根动员才能产生的,群体利益的严重受损本身就是最有力的动员因素,当然,当群体利益受损不明显时,只有靠草根行动者的动员,农民才会在较短的时间里达成群体行动的认同。而在分析农村群体利益的代表者——草根行动者的身份特征时,应星认为需要区分草根行动者与“一般精英”的关系,草根行动者更固着的身份是“农民”而非“精英”,他们往往是非制度性精英,并不是指一个固定的身份,而是指一个临时的角色,是相对于某些特色问题而被界定的。当然他们往往是因其文化、经历、见识和谋略而在当地具有一定的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总之,草根行动者是一个既不完全认同于精英,也不完全代表底层的行动者。

        当草根行动者带领农民群体进行利益表达时常常本着实用主义的精神,交错或同时使用上访、诉讼或就地抗争等多种方式。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方式具有权宜性的特点。同时,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在政治上往往是比较模糊的,既是一种对抗行政的政治行动,但又采用“踩线而不越线”的手段。草根行动者在进行有限动员的同时也在努力地控制着群体行动的限度特别是政治的敏感性和法律的界限,并适时结束群体行动。最后,农村群体利益表达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当出现草根行动者时,其组织程度会大大增强,都会在实际上有组织的分工、决策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但它并不具有组织的正式形式,而且在行动结束之后组织往往自行解散,属于弱组织化现象。

        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困境

        在西方社会中,集体行动的主要困境在于行动者需要付出时间和金钱,而且存在大量“搭便车”的行为。在应星看来,中国的草根行动者由于本身就是利益受损者,他们的利益与其他受害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而且小农深厚的均平意识和群体压力基本可以解决金钱的困境,再加上乡土社会的节奏缓慢,时间也不是草根动员的障碍。应星认为中国社会存在着群体行动特殊的困境——合法性困境与安全性困境。由于中国政治制度环境的限制,草根动员者始终存在受地方当局压制的危险。对群众“开口子”施惠与对出头者“拔钉子”施压是政府摆平群体利益表达的两面性。所以除了群体利益外,草根行动者如何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安全,就成为他们自己介入行动后的独特利益。

        然而吴毅(2007)并不完全同意应星的这一观点。吴毅认为农民利益表达之难以健康和体制化的成长,从场域而非结构的角度看,可能更加直接导因于乡村现实生活中各种既存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具体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社会虽然不断被市场和法制因素所渗透,但由官权所推动的单向度改革反而强化了权力运作社会资源的能力,呈现出以官权力为核心来配置社会资源与编制关系网络的特征,这一特征极大地左右和影响乡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互动方式。于是农村的利益表达行为必然是经过这些无法躲避的“权力与利益”之网过滤的产物。利益受损的农民在维权中如何处理他们与所诉冤对象——地方权力体系的关系是一个优先于“合法性困境”的考虑。由此,乡村社会中无所不在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使农民在官民博弈中一般采取忍让而非诉愿的态度,即使诉愿也尽可能留下回旋的余地以为诉愿后官民关系的修复留下后路。这样的逻辑就解释了农民维权何以在多数情况下会适可而止,而非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为了证明这一理论的适切性,吴毅以某市郊A镇采石场纠纷的案例展现了维权农民所遭遇的利益表达困境。在该案例中采石场业主与当地镇、区政府进行了多次博弈,业主们不愿与政府的关系完全闹僵,始终保持回旋的余地,这除了深层的安全性困境之外,还有对须臾无法回避的乡村日常“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顾忌。

        在对A镇采石场纠纷发展的过程进行剖析之后,吴毅认为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现行中国权力机器的运行已经出现了愈益世俗化、常规化和宽松的趋势,在具体的场景中,对于政府为载体的权力体系是可以碰触的,只要维权者在行为上把握就事论事的尺度,不任意放大和延伸目标,“合法性困境”其实是日渐降低的,而安全性忧虑在诸多具体事件中也可以忽略不计。相对而言,对于地方“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碰触却不可避免地会恶化维权者的社会生存环境,损及在这一结构之网中的生存与资源分享能力,而且这一损失是无形、延伸和弥散的,也是无法以法律或上访来加以维护的。这便是案例中采石场业主维权行动只能选择“适可而止”行为逻辑的原因,而且也是较之于“合法性困境”影响当下许多地区农民维权的更为日常和优先的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