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机遇、挑战与方向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15浏览次数:328

        产业融合可以促使现代产业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通过新型技术产业的应用实现传统农业的变革与升级,从而提升农业竞争力,实现传统农业向优质高效的现代化新型农业转型。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应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不同地区、不同产业融合模式;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利益联结,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为原则。并对农业产业融合方式、产业融合主体、利益联结机制、融合推进机制给出了详尽的建议,强调在产业融合过程中龙头企业与农户等生产组织形式形成平等互利的利益联结体,保障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等环节获得的收益,同时明确了各部门应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过程中负责的内容。
        产业融合发展的机遇

        第一,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需要农业形式再创新。
        目前,我国传统的农业微观组织形式已经成为阻碍我国构建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的根源。农户“小而散”的格局导致了“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使得农业基础地位薄弱,抵御自然灾害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低,资源利用、科技成果转化难,农产品附加值低,农产品品质不过关,农民收入微薄。
        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成为2016 年农村改革的重点,亟需根据市场形势的深刻变化,改变农业生产形式、扩展传统农业体系,形成新型的农业形态,赋予农业新功能,使得第二、三产业可以有效反哺农业,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产业融合可以促使现代产业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通过新型技术产业的应用实现传统农业的变革与升级,从而提升农业竞争力,实现传统农业向优质高效的现代化新型农业转型。而且,不同产业之间融合可以催生出兼具融合前产业特点的新型产业,通过利用传统农业的资源与其他产业进行嫁接,改变经营方式不仅可以推进农业产业化分工,同时可增加农业附加值。
        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奠定了基础。
        小农户生产能力、资源以及市场渠道具有局限性,单靠广大小农户自身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并不现实。近年来,为了稳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中央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中央及各地政府的扶持下,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我国从传统农户经营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态势逐渐明朗。以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为主要生产主体,并相互衔接、相互合作的新型农业生产体系正在形成。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奠定了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生产的先进组织,有能力作为农村产业融合的带动者,找准结合点与普通小农形成有效的组织方式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助推产业融合快速发展。例如,有能力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可以以农产品为基础进行精深加工、开发新产品、建立农产品品牌、并探索挖掘农业的观光休闲以及教育等功能。再者,龙头企业可利用自身资金与技术资源,扩大生产范围,与普通农户联合实现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和新型业务的开发,从简单的农业生产向加工、销售、服务等领域扩展,通过形成农工商一体化的组织形式达到产业融合。
        第三,政策鼓励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提供了保障。
        受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及研究视角的影响,早期产业融合的研究借助的案例多体现在信息与通信技术领域,可见过去进行的产业融合多是二三产业融合,或者是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内部融合问题,很少涉及到农业。而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并指出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可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强调的产业融合区域在农村,在农村区域实现产业融合重点带动的产业是农业,重点惠及的人群是农民,这为农村产业融合提供了政策保障。
        产业融合面临挑战

        第一,产业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产业融合程度很低,且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由于普通小农户缺乏足够的市场竞争力,无法单独与市场达成公平的利益联结机制。农民在同进货商谈判时无法争取到市场均衡价格,常常被压低价格,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的收入减少,在整个农产品供应链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还得承担自然风险。
        虽然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微观组织不断演变,先后出现了“公司+农户”等不同形态的微观生产组织,但公司的低成本垄断模式,往往牺牲农户利益以获取超额利润,农户在与公司谈判中同样处于劣势地位。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成为了影响农业新形式发展的主要因素,由于产业联结机制不健全,机会主义行为严重,存在较高毁约率。同时,由于生产者只管生产,企业只管加工,导致农产品质量不过关,市场上也缺乏本土的优质农产品加工品。
        第二,现有政策难以满足发展新需求。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催生新业态出现,现有政策体系难以满足发展新需求。从补贴体系来看,目前的补贴政策多以产量定补贴,重生产轻销售、重产量轻质量。然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将导致农业产业链条的重塑。此外,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张,对资金周转、抵押担保会有较高需求,补贴的不平衡不利于产业链条的延伸与服务行业的兴起,必将导致农村区域内二三产业的发展滞后,难以带动与提升一产。从法律体系来看,我国缺乏专业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法律法规等文件来助推产业融合有序进行,控制工商资本在农业领域内的生产行为,防止农民的利益被边缘化。再者,土地资源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基础生产资本,如何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入能促进产业融合的主体也需要相关政策来保障;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同时会限制各类主体长期发展的目标。从管理体制看,整个产业链条的管理被不同部门人为地割裂,导致管理体制部门分割、职能不清、协调困难。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主要目的是要打通整个产业链条,目前的管理体制不利于产业链条的纵向发展与效率的提高,不利于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出全面、长久有效的发展规划。
        第三,公共服务不能提供有力支撑。
        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造成农村公共服务匮乏,农村基础实施薄弱、服务体系不健全、交通落后,阻碍产业渗透与关联,不能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供配套服务。例如,延长产业链,农产品的储藏、加工、运输对于仓储、交通、物流等都有大规模需求;促进一产与三产融合,需要利用电商平台采用线上营销的形式进行管理、推介,拓宽销售渠道、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农村区域网络通讯设施不到位、电商人才匮乏,不能利用信息科技技术发展新型农业,提供综合性服务。
        产业融合的发展方向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需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发挥各层级主体作用。以微观主体为引擎,以中观层面发展为具体形式,宏观政策为保障推进农村产业融合。
        微观层面。微观主体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最重要的主体,作为农业领域中最基本的生产者和交易者,是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基础与载体,所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首先应从微观层面突破。
        第一,大力发展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延伸生产者内部产业链。如前文所述,我国大部分农户的生产规模小,难以支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生产者只负责生产,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环节都被隔断在外,由经销商负责。这使得农户在价值链的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平等地位,难以享受农产品增值带来的收益。因此,现阶段应大力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可通过土地自由流转获得大量土地扩大自身经营规模,在生产者内部延伸产业链。经营者可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建立自主品牌,并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开展“订单农业”、农家乐、乡村旅游等服务项目,延长产业链,形成产前、产中和产后诸环节紧密联结的体系,将农业生产收益完全内化。多样化的收入渠道也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抵御各类风险提供了更多的资金保障。另外,还可逐步探索股份制的经营方式,将农业经营模式转变为工业企业的运作模式。
        第二,挖掘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缩减生产者外部产业链。农户联合起来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集体行动,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与市场谈判力。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与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签订服务协议,建立优质农产品基地,在城市建立直销网点实现直接产销,与超市、食堂对接供货,缩减生产者外部的产业链,减少农民利益在过长的产业链中被层层盘剥。在韩国,农协在农产品的产销一体化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农协组织农民与大市场形成对接,克服了“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韩国农协除负责销售农产品外,还主导建立品牌农业、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并由农协成立专门的公司运营。农协还是经营活动的指导者,为农民提供培训、农业生产资料,提供从种植、收获、加工、包装等全套农业机械化服务。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构建产销平台、拓展服务领域,为农民提供优质、优惠于市场的服务。
        第三,龙头企业实施纵向一体化,实现产品质量内部控制。我国主流的“公司+农户”组织属于半截子产业化模式,各行为主体由于利益诉求不一致,矛盾尖锐,导致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出。“纵向一体化”的组织形式更值得被农业龙头企业采用,充分发挥其引擎作用,将生产、加工和销售一体化,雇佣农民在企业自有农场或租赁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劳动,建立产业融合体系,让农民从加工、流通等环节也能获益。同时,由龙头企业提供统一的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提供统一管理,采用标准化生产方式,可实现农产品质量的内部控制。
        中观层面。《意见》指出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不同地区、不同产业融合模式,这即是从中观层面对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出的要求。从地域角度来看,我国大量的农业生产基本上是以村或县为单位来进行的,可充分利用区域优势,发展一村一品、一乡(县)一业。在一定区域内围绕该地区具有资源优势的农产品,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特色化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区,发展成为农业特色村、农业特色镇,以此为主要方式发展农村产业融合。
        第一,基于资源优势,提高区域产业竞争力。气候条件千差万别,村、县应当凭借当地不可替代、不可转移的资源条件因地制宜的发展特色农业,形成对当地农产品的自然垄断。同时,产品生产还应该实行差异化战略,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的经营模式,利用产品和技术的创新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多样化、特色化的需求,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与销售利润。例如,山东省的大蒜产业也正是立足于当地资源优势,形成了专业化、规模化的生产模式。许多农产品加工企业、出口企业在当地应运而生,相应的大蒜产业链也延伸至一系列的大蒜制品,包括蒜粉、蒜油、蒜酱、罐头蒜等等。当地的大蒜及大蒜制品不仅在国内市场占有很大份额,甚至远销海外。近年来在河南、黑龙江等粮食主产区也开始建设农产品加工集聚区,确保农产品利润更多地留在粮食主产区,以期改变产粮大县是财政穷县的窘态。
        第二,发挥品牌效应,提升农业附加值。以地域为基础生产特定的农产品,应该积极构建本地域内的农产品品牌,提升农产品的软实力。各县域都有历史形成的优势农产品以及特色的资源要素条件,应该通过注册产地商标等方式予以保护,并大力对本地品牌宣传推介。此外,还应建立本地优势农产品与主要农产品销售地的直销对接服务平台,与销地政府、市场签订对接协议。对于小农户而言,产地品牌具有重要意义。大部分农户规模较小,资金和技术不到位,难以建立自身的品牌。如果以某一特定区域为单位建立产品品牌,并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有利于小农与大市场的衔接,实现产品增值。另外,可以通过开发、拓展和提升农业的多种功能,赋予农业的科技、文化和环境价值,发挥农业的生态休闲、旅游观光、文化传承、科技教育等功能,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或创意农业,打造富有历史、地域和民族特色景观旅游村村、镇,充分发挥农业多功能性。
        第三,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创造规模经济效益。由于农产品鲜活的特点,保鲜和储运是限制农产品市场空间的主要原因。农业特色村或农业特色镇对农产品的采摘、包装、储藏、保鲜、运输以及其他服务项目具有大规模需求,从而使得这些服务的提供能够获得规模经济,而且在一定区域内经营者对生产资料的批量购买、批量运输以及公共设施的共享可产生规模经济效益,节约农业生产成本。
        在中观层面,产业区内应形成配套的基础设施与公共产品服务,激发区域内农业发展和升级的潜在动力。某企业或农户有了新工艺,容易传播出去。此类信息的及时反馈使得交易费用和创新费用降低,与其他区域的分散竞争对手相比,慢慢就形成了较强的竞争力。当某区域内农业专业化不断深入,产生名声效应后,可反过来吸引相应配套产业的企业加盟,得到高效、稳定、优惠的公共服务,也会刺激潜在客户慕名而来,降低农户的搜寻成本。
        宏观层面。从宏观层面来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就是要对农村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使之趋于科学、合理、有效。
        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逻辑关系中,农业是第二、三产业发展的基础,需要二、三产业的提升与带动才能实现附加值的提升。但是,中国农村一二三产业相对地位极度不协调,农业基础地位薄弱,第二、三产业不能有效反哺农业,要确保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有序开展,保证农业在一二三产业融合中始终处于主体地位,农民在一二三产业融合中获得公平收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亟需政府提供外部条件与保障。
        第一,法律保障。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文件,确保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可以有序进行,并始终遵循维护农民利益,提升农业发展的主旨进行。应制定工商企业在整个产业融合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对股份比例做出限定,鼓励优先发展农业及农业配套产业与服务,确保农业经营者在产业融合过程中的主动性。根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不断出现的新形式,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保障产业融合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第二,资金支持。首先,可设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专用资金,补贴项目从生产环节向加工、运输、销售环节配套拓展,更新补助目录,鼓励农产品经营模式的创新。为农村产业融合作出贡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补助,扩大其经营资本,营造利于主体发展的环境。例如,支持经营者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进行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为新产品加工、销售需要购置的设施、物流、运输给予补助;支持农村互联网与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搭建电商平台,培训电商人才;对于不用化肥、农药的有机产品等优质产品的生产者给予补贴,改变过去“以量定补”的方式,实施“以质定补”。而且,目前在休闲农业、旅游农业等产业深度融合的项目中,补贴更缺乏。其次,可为先进农业经营者提供融资优惠、利率优惠,延长贷款期限等。另外,对于返乡创业的农业优秀人才提供创业基金,为优秀人才返乡开发农业多功能性提供激励。
        第三,公共服务建设。将农村公共服务建设提上日程,没有公共服务配套发展,产业融合便会停滞。首先,继续修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农产品的加工,运输问题。其次,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建立公共服务。例如,设立电商服务点,为开展“互联网+现代农业”的营销新模式提供基础,各地政府应主动与知名电商平台达成合作协议,为农户提供平台,推介特色农产品,带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另外,还可以在生产区域内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息,缓解农户与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消费导向”代替“生产导向”的农业生产形式,发展“订单农业”或其他生产者与消费者具有互动性的农业新业态。


(作者:郑风田,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