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变化:基于权益视角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5-18浏览次数:40

    摘要:传统农村经济体制的三大制度——统购统销、人民公社、户籍管制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这一制度的最大净收益就是初步建成了新中国的工业体系,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期,其制度净收益已经等于甚至小于零,制度变迁迫在眉睫。通过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农民获得了资源配置主体权益;通过改革统购派购制度,农民获得了市场主体权益;通过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农民获得了自由迁徙权益。实施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关键还在于保障农民权益,包括财产权、自主经营权以及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关键词:农村改革;利益关系;权益;乡村振兴

 

   总结与展望:前文分析了传统农村经济体制形成的过程,从三个方面讨论了改革带来的制度净收益。事实上,随着改革的推进,中国于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面对新的发展环境,国家从新世纪起开始减免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议,新中国实施了近50年的农业税条例被依法废止。仅减免税一项,国家每年减轻农民负担1335亿元。不仅如此,随着财力的增强,国家还自新世纪起开始实施农业补贴和其他支持保护政策。从2002年到2006年,国家逐步实施了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等“四大补贴”,仅2006年,补贴总额就达到309.5亿元。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文件,把除农机具购置补贴之外的三项补贴整合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并把其中的一部分(主要是增量)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2004年起,国家开始对稻谷、小麦实施最低收购价格制度;从2008年起,逐步对玉米、大豆、油菜籽、棉花、生猪等农产品实施临时收储政策,旨在保护生产者利益。此后,国家又对临时收储政策进行改革,但保护农民利益的初衷不变。2005年以来,国家还逐步对测土配方、科技入户、小型农田水利、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民职业培训等进行补贴,并对生态补偿、耕地轮作休耕、有机肥施用等进行补贴,大规模开展土地整治和综合开发,大大提高了土地等级和生产力水平。2016年,各种农业补贴总额达到1605.55亿元。2005年10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增加。总的来看,新世纪以来,国家对农业农村的投入是全方位的。2016年全国财政农林水支出达到18587.36亿元,其中农业支出6250.4亿元,农业综合开发支出610.8亿元,农村综合改革支出1471.3亿元。消除价格因素,2008年以来年均增长率分别为 10.88%、9.20%和 12.87%。上述情况表明,由于农业产业的特殊性,加上国家“还债”性质的投入,农民在产业发展方面得到的权益逐渐大于城镇居民,当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这是今后要努力的方向之一。

    在上述各项政策的作用下,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自2010年以来一直超过了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比一直呈下降趋势,并且除了少数年份外一直超过GDP增速。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7.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6.5%;城镇居民收入与农村居民收入之比为2.71:1;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继续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和 GDP增长速度(6.9%)。总体趋势是令人满意的。但应该看到,长三角、珠三角一带的发达县市城镇居民收入和农村居民收入之比一般已经达到了2:1左右,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在1.2~1.5:1。按照2017年中央1号文件规划的目标,2035年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城乡居民收入比应该达到2:1甚至更低的水平。这是今后要努力的方向之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四号)》,截至2016年底,在全国2.3亿农户中饮用水为经过净化的自来水的比例达到了47.7%,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比例达到了36.2%,有99.3%的村通公路,61.9%的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99.7%的村通电,73.9%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17.4%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53.5%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了改厕。这些都比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截至2006年底)有了相当大的改观,这显然是2006年开始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以及其他城乡统筹政策的结果。但不足百分之百说明了仍然存在的差距,并且与城市之间的差距更大。这是今后要努力的方向之三。

    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召开,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并被写入修改后的党章。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具体内容及步骤,提出了2020年、2035年、2050年分别要达到的目标。从本文分析的结果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还在于保障农民权益,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包括保护在城镇就业、定居的农村居民对于集体成员权、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及有偿转让的权益。宁夏平罗等地探索的农民集体成员权退出机制具有推广价值。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政策构想,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对于在城镇定居的原农村居民意义重大。二是保障农民自主经营的权益。农户数量多、经营规模小是中国不得不正视的现实。遗憾的是,多年来,各级政府大都把工作重点放在推动土地流转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上,并且成为各类补贴投放的重点。事实上,尽管截至2016年底中国土地流转达到4.79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总面积的35.1%,但小规模经营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变。十九大报告提出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是依据中国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而做出的重大判断,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政策含义,指引了中国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方向。今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重点应该放在对小规模农户的带动上。对于中国2.3亿农户,应该保障其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的权利。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特色”之一正是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规模农户,而绝不可能是大规模经营。三是保障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目前,在各项公共服务中,两类居民差距太大。按照中共十九大的规划,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两类居民享受的公共服务应该基本一致。这正是最艰巨的任务之一。

    改革开放40年来的实践证明,只要给予农民充分的权益,蕴藏在农民中的巨大能量就会迸发出来,而这正是改革和发展的原动力,也是我们继续推进改革永不能忘的“初心”。

 

 

                                                                                                                                                                                                                注:本文为节选论文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