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快速推进的工业化进程和独具特色的“三权分置”农地制度安排, 使得中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呈现出主体多元、融合发展、利益共享的内生制度特征, 由此决定了不同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不同环节、不同层面的差异化功能定位和分工, 也明确了政府在支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行为导向。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内部、外部环境因素来看, 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将表现出分层化、规模化、专业化、协同化、企业化和规范化的发展取向。
关键词: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制度特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取向;
中国发展现代农业, 面临的最薄弱环节是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社会化程度 (陈锡文, 2013a) , 迫切需要新型经营主体和完整的经营体系来支撑。如同独具特色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发展, 中国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萌芽、发育, 到经营体系框架的形成, 从一开始就明显区别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一般表现, 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是新时代坚定不移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分析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成长发展的制度背景和内涵特征, 把握不同主体的生成机制和功能定位, 总结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制度环境和内生机理, 展望其未来发展演变趋势, 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促使中国农业由弱势向强势转变、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意义重大。
一、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演变与制度特征
今天讨论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有两个基本前提和判断:其一, 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生成与发展, 贯穿改革开放的全过程, 与人民公社时期单一的集体经济组织特征有截然的体制分割, 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其二, 经过多年的创新发展, 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构成主体与普通农户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范畴。新型经营主体是更加专业化的生产经营单元, 这不仅与中国传统农户既是生产经营主体、又是基本生活单元从而表现出的二元特征明显不同, 也与全球范围绝大多数国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主体具有生产、生活双重功能相区别, 表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框架的形成是内生因素和外在因素双重影响的结果。从农村内部看,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形成与土地制度变迁密切相关。农村改革最大的制度绩效, 莫过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制度安排, 它彻底颠覆了人民公社时期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两权合一”的土地制度, 取而代之以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两权分离”的土地制度, 最大限度地释放了农业从业者的生产积极性, 提升了农业劳动生产率, 促使农产品供给由长期的供不应求转变为阶段性过剩。与此同时, 在人多地少的农业资源禀赋条件下, 劳动生产效率的提升自然会挤出农业内部的剩余劳动力。一方面, 如何在减少务农劳动力数量的同时, 吸纳有志于农业的新人进入农业, 提出了土地制度不断创新的需求, 实现了土地制度由“两权分离”向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转变, 土地资源配置得以由社区向社会扩展、由封闭向开放转变 (张红宇, 2017a) ;另一方面, 如何解决“谁来种地”“怎么种好地”的问题也催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农业, 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方式的主体成长发育, 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了内生动力。从农业外部看,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形成与工业化紧密相连。中国快速推进的工业化从两方面影响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生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完善。一方面, 工业化极大地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 特别是农业机械的大量运用以及农业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 为大幅度减少务农劳动力数量、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 工业化快速发展需要吸纳大量劳动力。中国工业化对劳动力的巨大需求, 加上城镇化对农村人口的吸引力,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 目前仍在持续之中。2016年, 转移进城、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已达2.83亿人 (1) 。农业内部生产效率提升对农村劳动力的推力和工业化对农村劳动力的拉力, 共同构成了中国农业经营体系演变的时代背景。
事实上, 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从弱小到庞大、从单一到多元, 在实践中有多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的经营方式, 在不同的产业领域集聚现代农业生产要素, 促进规模不断扩张、产业深度融合、新业态新动能发展壮大, 表现出鲜明的内生制度特征。
(一) 多元发展形成了中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客观基础
不同于过去依靠众多同质的小农户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经营方式, 主体多元既是中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最重要的基础特征, 也是农业向现代农业演进中的必然现象 (陈锡文, 2013b) 。近年来,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 大量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向城市迁移, 家家包地、户户务农的局面发生了重大变化, 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外出, 土地经营权通过各种方式在不同主体间流转交易, 实践中逐步形成了“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的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格局。在新的制度格局下, “统”的层面形成了集体经济、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元化、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 “分”的层面表现出普通农户、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多元经营主体共存的局面, 由此构成了多元化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张红宇, 2016) 。农业部统计表明, 目前全国家庭农场达45万家, 农民合作社193万家, 产业化经营组织超过41万个, 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115万家 (2) 。多元化体现了中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本质特征, 它的产生既是历史传承的结果, 又是经济社会条件不断变化衍生的必然。一方面, 家庭农场大都产生于普通农户、种养大户, 合作社则是新时期农户自愿结合选择的组织形式, 农业企业或源于乡镇企业、或是外来工商资本组合,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源于中国特殊的多元所有制形式, 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私有等;另一方面, 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生成、发展, 是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推动城乡二元体制内在结构关系裂变组合的结果, 形成了诸如农业共营制、产业化联合体以及其它形式的农业经营联盟。中国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农业资源禀赋的不均衡, 决定了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 也决定了中国农业经营模式的多样化选择。
(二) 融合发展体现了中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内生机理
普通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各异的组合方式而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从实践观察, 不同主体之间呈现出差异化发展的内生机理和比较优势。随着农业产业形态的拓展和产业链条的延伸, 不同主体之间功能互补, 融合发展可以倍增优势和效率。这种融合产生于开放的背景, 开放程度越高、分工分业越细、产业发展越快, 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融合就越发重要。不同主体的融合发展表现出鲜明的渐进性, 从20世纪80年代由简单市场契约决定的“公司+农户”, 衍生为“公司+合作社+农户”, 进而发展到现阶段的家庭农场联盟、合作社联合社等, 内含多种资源组合方式和运行机理, 都是不同主体融合发展的最好实践。与建立在一元化产权制度和产权结构基础上的国外农业经营体系相比, 中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各类主体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同时, 通过相互融合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和分配机制, 延长了产业链、提升了价值链、完善了供应链、拓展了生态链, 形成了互融共通、协同发展、共同壮大的高效经营模式。
(三) 共享发展实现了中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根本要求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成长表现出的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制度特征, 这不仅有利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也有利于形成互助多赢的利益格局, 最终实现共同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红利的目标。从共享的本质看, 一方面, 共享是农业产业链延伸、作业环节增加、分工分业深化产生的要求。构建中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 建立共享机制, 促进土地、劳动力、资本、信息等各类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 兼顾处理好企业与农民、合作社与农民、企业与家庭农场的关系, 让参与的农民能够分享现代农业生产进步的成果, 这是共享经济内生的基本规定。另一方面, 共享是利益分配的必然要求。过去长时期内, 共享简单地表现为买卖关系、契约关系。现阶段要在此基础上实现互助共赢、融合发展, 且随着多元所有制、多种经营方式构成的混合经济发展, 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民之间将逐步形成资源共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紧密联系层, 需要帮助农民在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环节获得更多发言权、收益权, 有更多获得感, 进而推进多元主体可持续发展。这也是中国特色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在农业领域的本质体现。
主体多元、融合发展、利益共享的组织内涵特征, 决定了中国特色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新格局, 也为实现多元主体不同的功能定位, 以及明确政府在支持和引导多元主体健康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行为导向明确了制度前提。
二、多元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
现代农业发展到今天, 无论是从纵向抑或是从横向角度观察, 其生成出的若干生产环节和多产业衍生形态, 在很大程度上颠覆了人们对农业的传统认知。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在现代农业不同环节、不同层面创造并扮演着不同角色 (张红宇, 2017b) 。正是这些差异化的功能定位和分工, 激活了农业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源要素, 推动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历史性转变。
(一)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具有产权关系清晰、治理结构单一、利益关系直接、监督成本较低等显著特点。在农产品直接生产过程中, 家庭农场既能保证最大产出还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 相对于其他主体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关于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最有效率的经营方式的论断,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 都已经得到了充分的验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 全球农业经营主体中90%以上属于家庭经营, 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中始终具有稳定的主导地位(1) 。建设现代农业,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 最重要的任务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总量供给, “要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因此, 在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过程中, 要充分发挥家庭农场的基础性作用。事实上, 据农业部统计, 在全国家庭农场中, 从事种养业和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占家庭农场总数的98.2%, 其中, 从事粮食等大田作物生产的家庭农场占总数的40% (2) , 并在提高普通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示范效应。
(二) 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集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为一身, 融普通农户和新型主体于一体, 具有联系农民、服务自我的独特功能。对于人多地少资源禀赋的国家而言, 农民之间的合作是增强谈判能力、实现小农户融入大市场的最重要方式。就中国现实情况看, 无论是数量众多的普通农户, 还是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 面对日益开放的外部环境, 与市场化大生产仍难实现无缝衔接, 由此决定了农民间互助合作极为重要。中外农民合作化的实践反复验证, 农民通过合作化的组织形式, 一是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合作社对单个农户独立面对市场交易行为的大量替代, 有效降低了农户与各类市场主体间的博弈要求, 从而减少了交易费用。二是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资采购、作业服务、技术指导等团购服务, 通过规模优势, 不仅降低了单个成员成本, 还能有效保证生产经营和服务作业的质量。三是有助于增加收入。合作社通过规模经营以及提高议价能力实现优质优价、发展加工流通提供盈余返还, 多途径提高了农业经营效益, 增加了成员收入。四是有助于共享收益。合作社通过“一人一票”、按交易量 (额) 返还盈余的制度设计, 确保所有成员, 包括贫弱农民成员在内, 都能平等享受服务和收益。截至2017年7月底, 全国193万家合作社带动农户成员超过1亿户, 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据统计, 全国297个国家级贫困县中约有744家国家级示范合作社, 带动成员22.8万户, 入社农户比普通农户增收20%以上 (1) 。
(三) 农业企业
农业企业作为现代经营组织形式, 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完善、管理效率较高、技术装备先进、融资和抗风险能力较强, 在物质投入、人力资本、技术开发等方面的优势是其他农业经营形式和组织方式难以复制的。从全球农业发展经验和中国实践看, 农业企业已经成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 在引领众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方面具有示范效应和导向性作用。因此, 要充分发挥农业企业的优势, 凸显其在高端农产品生产、精深加工、品牌打造、营销渠道建设等方面的功能。通过“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组织模式, 让企业与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据农业部统计, 目前全国各类龙头企业达13万家, 年销售收入9.2万亿元, 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农产品市场供应量的1/3;超过50%的企业通过了“三品一标”认证、注册了商标品牌 (2) , 显现出农业企业在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特别是在带领农民、帮助农民、服务农民、富裕农民方面有十分突出的引领作用。
(四) 社会化服务组织
分工理论指出, 劳动分工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尽管该理论最初是建立在对工业部门的讨论基础上, 但随着农村劳动力的不断分化, 农业领域的专业化分工也越来越明显, 分工理论在农业领域中同样适用, 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大量出现。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专业化特征, 立足生产全过程, 利用专业技术人员、专用设施装备、专门营销网络, 可以为普通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农资供应、绿色技术、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机作业及维修、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营销等全方位生产性服务, 通过这种统一服务连接千家万户, 连片种植、规模饲养, 形成服务型规模经营, 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中国的农机跨区服务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满足小农户的机械需求、同时高效利用农业机械的典范, 充分显现出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国农业中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特别是近年来中国不同地区出现的“托管”“半托管”等多种形式的农业服务模式中, 不同类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满足了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 农业劳动力兼业化、老龄化导致的农业对经营性生产服务的需要, 同时也拓展了规模经营的内涵, 为现阶段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另外一条可选路径。据农业部统计, 2016年, 全国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服务组织有22.7万个, 服务农户3656万户, 托管服务土地面积2.32亿亩 (1) , 充分展示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巨大潜力。
现代农业的本质是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最大化的可持续发展, 必须大力培育发展各类经营主体来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促进农业转型升级, 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在这个过程中, 必须着力把握好几个方面的原则。
1. 要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
从全球农业发展历史看, 无论是农业资源禀赋优越的欧美, 还是农业资源禀赋稀缺的日韩, 农户家庭始终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和最主要的载体, 家庭经营是全球农业经营最基本、最普遍的组织形式, 具有强大的普适性 (杜志雄、王新志, 2013) 。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 普通农户仍是中国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基础, 在数量上占据主导地位, 普通农户本身也是家庭农场等经营组织赖以形成的丰厚土壤和载体。普通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长期共存, 这是人多地少国家农业发展的普遍规律, 也是中国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基本遵循。任何时候农民都处在“三农”的核心地位, 发展现代农业,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既要着眼解决农业问题, 也要着眼解决农民问题。要实现普通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 继续加大对小农户的扶持力度, 引导农户加强联合与合作, 通过联户经营、共营等多种方式探索不同农业生产要素的不同匹配方式 (罗必良, 2015) , 应用先进的科技和生产手段, 着力提高农业集约化、组织化水平。
2. 要坚持多元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从各地实践看, 普通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各有其运营的比较优势, 功能定位不同, 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 不应有所谓所有制形式或组织架构的优劣之分。中国农业的多形态特性和农产品的多类型特性决定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多元化特性 (黄祖辉、傅琳琳, 2015) 。各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千差万别, 哪些地方适用什么经营形式, 哪类组织形式具有生命力, 要根据各地实际和不同农产品的生产特点, 让农民自主选择。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要始终坚持普通农户是基础, 家庭农场是骨干, 农民合作社是中坚, 龙头企业是引领, 同时要扶持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支撑保障作用。既要鼓励支持各类主体竞相发展, 发挥各自优势, 又要引导各类主体相互融合、良性互动、协同发展, 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从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壮大, 不搞一个模式、一个标准。
3. 要坚持市场经济的行为导向。
在中国当前的人地资源约束和发展阶段条件下, 既无法复制欧美以大规模家庭农场为基础、国家对农业施行多种形式的支持保护政策以确保农业强势地位的发展模式, 更难以承受日韩以小农为基础的组织结构下政府对农业过度呵护与农产品低自给率并存的所谓“小农之殇”模式。因此, 必须把是否具备市场自立性作为检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的重要标准。国家通过完善政策法规等手段赋予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市场主体地位, 支持其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壮大, 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时, 防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政策依赖症”, 努力规避日韩等东亚国家农业经营模式的内生缺陷。
三、新型经营主体成长的影响因素
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是数以亿计的普通农户。农业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和全球农业一体化背景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这是判断中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取向的基础和前提。
(一) 战略定位
当前, 中国农业发展已深度融入国民经济和全球经济发展中, 培育发展新型经营主体是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一方面, 全球农业一体化迫切需要依靠新型经营主体提升中国农业竞争力。经过近40年的改革开放, 中国已处于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迈进、弱势农业向强势农业迈进的关键时期。建设与大国地位相称的强势农业, 需要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提高农业规模化、专业化水平。要充分意识到中国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调控手段有限, 调控空间不大, 农业面临的挑战和竞争压力不会减弱。尽管中国农业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成为强势农业的产业基础, 但依赖人地资源配置不均衡的普通农户难以实现这一目标, 融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并提升农业竞争力必须依靠新型经营主体。另一方面, 实现“四化同步”需依靠新型经营主体补齐农业现代化的短板。既要适应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现实情况, 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也要顺应产业不断分化、就业不断细分的发展趋势, 适应国民经济发展新要求, 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资源配置效率, 提高中国农业在全球的竞争力。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政策取向, 也迫切要求建立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促进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健康成长, 支撑现代农业的发展。
(二) 生产效率
现代农业技术装备的广泛应用驱动着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农业从业人员减少和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 这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发展和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形成的前提条件。一方面, 要继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2016年, 中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65.2%, 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56.2%, 农产品加工转化率65% (1) 。先进技术装备的广泛应用, 替代了大量农村劳动力, 使得过去需要数以亿计的农村劳动力集聚从事的产业, 在现阶段并不会因从业劳动力数量的减少而影响产出能力。因此, 要加大对农业的资本、技术和装备投入, 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创造条件。另一方面, 要继续减少农业从业人员。1978年, 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比70.5%, 到2016年下降到27.7%, 同期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27.7%下降到8.6%, 一二三产业劳动生产率之比由1∶7.03∶5.15提升到1∶4.47∶3.84, 近40年来农业劳动生产率年均增幅超过10%。但27.7%的农业劳动力仅创造8.6%的国民经济增加值 (2) , 又表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升与“四化同步”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 迫切需要进一步培育发展新型主体, 减少农业从业人员, 优化产业结构、就业结构, 使农业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与国民经济结构优化保持同步增长。
(三) 人力资本
新型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既需要懂农业、爱农村、爱农业的干部队伍, 更需要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职业农民, 决定了人力资本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极端重要性。所谓人力资本, 一是要有工匠精神。现代农业的技术、资本聚集特征, 决定了职业农民要专注专长领域, 在理念上深耕农业各产业、各产品的内在品质, 经营行为要求精求细, 传承精耕细作的农耕文明, 把握现代农业的精髓, 以工匠精神打造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人特我新的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二是要有精英意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行为模式, 要求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 善于捕捉市场机遇, 不断开拓进取, 在市场竞争中勇立潮头。三是要有企业家情怀。农业企业家要秉承创新发展、追求卓越、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的精神, 要具有永不满足、实现完美的企业家情怀, 努力打造发展壮大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农业企业。
(四) 政策环境
新形势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需要构建完善的支持政策体系, 不断优化政策环境。重点聚焦三个方面:一是放活土地经营权。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向新型主体, 解决“地怎么来”、“租期怎么稳”、“租金怎么定”等重大问题, 稳定新型主体的经营预期。二是完善利益分享机制。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不能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 支持新型主体为普通农户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 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 让普通农户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建立政策红利分享机制, 既帮助新型主体提升竞争力, 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三是健全扶持政策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政府行为导向至关重要。中国强势农业的发展目标, 决定了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极端重要性。要从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拓展营销市场、支持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 针对新型主体发展诉求最多、影响最大、需求最急的重点难点问题精准施策。
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趋势
发达国家和地区现代农业的发展历程揭示, 农业生产经营普遍以集聚土地、资本等要素为基础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为关键向专业化、组织化演进, 以企业化经营为手段向社会化、市场化延伸, 以完善政府行为为保障向规范化、可持续方向转变。当前, 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数量扩张阶段, 在注重引导各类主体规范发展的同时, 要善于从全球农业发展趋势和中国农业自身发展规律上把握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未来方向。总体上看, 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表现出分层化、规模化、专业化、协同化、企业化和规范化的发展取向。
(一) 分层化
目前, 中国有2.6亿农户, 其中2.3亿是承包农户 (1) 。根据发展经济学理论, 随着经济总量的继续增长, 农业就业人数和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均会相对下降。这与改革开放39年来中国农业劳动力占比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第一产业增加值占比逐年下降的发展轨迹是吻合的。可以预见, 随着中国城镇化、工业化继续推进, 普通农户数量和农业从业人员数量还会持续以每年数以千万计的速度减少。与此同时, 农业发展呈现越来越开放的态势, 将有数以百万计的新型经营主体进入农业, 农民分化、主体分层趋势日趋明显。
(二) 规模化
通过规模经营产生经济利润, 这是中国各类新型主体的发展方向。规模化要立足于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自身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减少、单体经营面积扩大是农业基本发展规律。根据美国农业部的调查统计数据, 1935~2016年, 美国家庭农场数量由681万家下降到206万家, 而平均经营规模则由62.7公顷上升到178.9公顷。战后欧洲主要国家家庭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不足20公顷, 现阶段普遍扩张到40~50公顷 (张红宇等, 2017) 。就中国而言,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的数量目前还处于上升期, 但从未来看, 总体数量必然将在触及顶峰之后逐步减少, 随之而来的是单个主体的经营规模扩张、带动农户数量增加, 从而达到资源配置均衡和效益最大化目标。二是经营服务面积规模化。新型主体往往具有较强的资金、技术、市场等资源优势, 随着经营期限的延长、经验的积累、能力的提升, 其规模经营的面积将不断扩大, 直至达到与自身能力、资源条件相匹配的最优规模。值得提醒的是, 经营规模的扩张应与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相吻合;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动的服务型规模经营, 应根据服务能力和经营利润确定最优的服务半径和范围。
(三) 专业化
现代农业发展是竞争力不断提升的过程, 生产专业化既是核心支撑, 也是社会分工在农业产业链中深化的必然结果 (郑风田、焦万慧, 2013) 。一是经营产业高度集中化。农业生产经营涉及多个环节和领域, 不同农业经营主体有不同的经营优势。如何使各类经营主体的优势在不同生产经营环节中得到充分体现, 如何将同类的农产品和生产环节向同一类型的经营主体集中, 关键是要立足自身比较优势、选择优势产业、专注优势环节, 让最适合的主体生产最适合的产品、提供最适合的服务。二是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化。打造中国的强势农业, 不仅需要数以亿计的传统小农基础的支撑, 更需要推进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化, 培育一批专业经营主体。这是提升和保持中国农业长期竞争力的奠基石, 是未来中国农业发展的重大战略目标。三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度发达。现代农业分工分业的要求, 使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功能作用日益凸显。无论是日韩以及中国台湾等农户经营规模较小的国家和地区, 抑或是农户经营规模较大的欧美诸国, 家庭经营都集中于从事专业化田间生产经营, 而由农协 (农会) 、专业协会、农业合作社等为其提供全程系列化服务。美国从事农业服务业的人数占全国从业人员总数的15%, 远远高于农业从业人员2%的比例 (张红宇等, 2017) 。因此, 要将培育农业生产性服务战略性产业作为目标, 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四) 协同化
协同发展与中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多元、融合和共享的组织特征一脉相承。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 尤其是面对国际市场剧烈冲击, 单独的农业经营主体势单力薄, 难以胜出, 只有相互协作、配合, 形成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才能够发展壮大。这不仅体现在不同主体之间更紧密的合作上, 包括公司与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之间、公司与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普通农户之间, 也体现在同一类型主体内部的整合上。合作社在一定范围内联合形成的合作联社, 家庭农场规模的扩大和不同农场之间的联盟,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按照生产类别、从业范围形成的产业化联合体, 都表现出协同共赢的制度绩效。在协同发展的过程中, 不同经营主体可以发挥各自优势, 弥补不足, 共同承担市场风险, 分享利益所得, 形成一个相互关系更加密切和稳定的框架体系, 从而有利于竞争力提升。
(五) 企业化
提升农业竞争力, 企业化经营方式是未来趋势, 农业经营主体的法人化特征也越来越明显。日本政府通过设立认定农业者和农业生产法人制度, 促进农地向有经营能力的经营者集中, 并对规模骨干农户和新的农业法人经营体进行直接收入补贴。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社运动也正朝着企业化经营的方向演进。荷兰最大的乳业合作社菲仕兰通过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的企业化经营模式, 在内部构建了一个会员奶农、合作社董事会、公司管理层三方严格捆绑、相互制约、互惠共赢的新型合作机制, 不仅为分散经营的家庭农场注入了现代管理理念, 也防止了资本的贪婪和职业经理人的短期行为, 为企业化经营现代农业提供了成功典范 (肖卫东、杜志雄, 2015) 。需要注意的是, 中国农业企业化经营是一个长期追求的选项和实现过程, 它丰富了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壮大的路径选择, 但企业化绝不是唯一的发展取向, 万不可超越历史发展阶段, 作出错误的行为选择。
(六) 规范化
从国际经验看, 农业经营主体从数量增长到质量提升是必然选择。中国已经进入促进各类新型主体规范发展的关键阶段, 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组织如何实现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 如何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 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至为关键。规范发展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也是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联盟、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联合组织的微观基础。提升经营主体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必须把握好各主体的本质特征, 逐步实现决策管理与生产经营的分离, 筑牢新型经营主体与普通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管理的治理结构, 在规范管理中做大做强、在做大做强中不断规范, 建立健全支撑中国农业发展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作者系张红宇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