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乡村振兴战略的第一条是产业兴旺, 其关键是推动以三产融合为主要方向的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其基本取向是通过“加杠杆”促进过去一产化农村长期沉淀的自然资源, 实现价值显化和价值增值。本文在关照现实条件、历史经验与理论逻辑的基础上, 认为可以发挥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作用, 构建促进农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三级市场”制度体系。
关键词:生态资源; 价值实现; 三级市场; 集体经济;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保障农民财产权益, 壮大集体经济。乡村产业兴旺的关键是活化农村因在工业化时代不被定价而长期沉淀的生态资源。为此, 只有通过生态资源价值化实现形式的创新, 才能在生态文明转型的大背景下, 促进城乡要素有序流动, 壮大集体经济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也才能重构农村可持续发展与治理有效的经济基础, 这也是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和建构乡村振兴经济基础的关键问题。
一、农业供给侧改革的绿色取向:生态资源资本化与农村加杠杆
(一) 工业化导向下的产业化农业困境
长期以来, 人们将农业视为与工业相对应的“第一产业”, 其为工业提供原材料, 促进工业劳动力再生产以及消纳工业产品;农业自身也被按照工业化模式改造为“产业化农业”, 体现生态文明多样性内涵的乡村百业与乡土文化也随之衰落。并且, 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而造成的土地、资金和劳动力要素被按照城市市场重新定价, 导致产业化农业所能增加的收益极其有限, 且相关要素价格在城市不断“三产化”背景下还在不断攀高, 一产化农业被国际市场价格封顶而陷于破产困境。在此背景下, 农业产业化主体一方面通过成规模地增加种植面积或养殖数量以求获取规模化的绝对地租收益, 另一方面则通过资本深化和技术增密来排斥劳动, 农业的物化成本不断增加。根据组合投资的一般理论我们知道, 在农业这样的竞争市场领域, 种植的类型越单一、规模越大, 其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 最后还导致农业过剩。早在2014年, 我国粮食、棉花、油料、肉类、禽蛋、水产品、蔬菜、水果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分别达到60710万吨、617万吨、3507万吨、8706万吨、2893万吨、6450万吨、76005万吨和16588万吨, 均居世界第一[1]。农业的生产过剩又助推了消费主义盛行, 中国每年浪费的粮食就达到800万吨, 足够两亿人吃一年。
产业化思路下“用工业化的方式改造农业”的内涵, 不仅导致农业企业越是成规模扩张越是财务亏损的窘境, 还导致传统小农因失去兼业化所产生的低生活成本与多样性收益而丧失通过“内部化”来应对风险的能力, 环境污染与食品安全问题更是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社会安全风险陡然上升。
由此可见, 资金、劳动力、土地等基本要素依然大规模净流出, 是乡村振兴的主要困境。
(二) 市民下乡与农村生态资源要素三产化再定价
社会结构的变化创造了新的社会经济需求, 以社会化和生态化为内涵的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开始成为大势, 中央早在2006年一号文件就已经提出的现代农业的多功能性也成为中等收入群体 (中产阶级) 热议的主流。
根据社科院2016年10月份的报告, 中国已经进入中等偏高收入国家行列[2]。关于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数量, 瑞信研究院2015全球财富报告指出, 中国拥有全球规模最为庞大的中产阶层人口, 达到1.09亿人。而社科院2017年《社会蓝皮书》则认为中国中等收入群体家庭人口占比达到37.4%, 其中中上收入群体占18.5%, 中下收入群体占18.9%[3]。虽然不同的评价与估算方法的结果差异较大, 但这一群体不断壮大却是不争的事实。他们主要集中于城市, 拥有较高的收入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 追求更高的生活品质, 具有多样化的生活消费需求。
激进现代化和大城市道路不仅造成环境污染、交通拥挤等“城市病”, 还使得城市居民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调的快节奏生活中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这就导致已经步入中等收入水平的大量城市家庭不仅有消费能力, 也有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和投资需求。而乡村由于其生态文化多样性、亲自然特征, 成为与城市互补的生活场域、投资空间, 提供与城市不同的生活方式。以2016年为例, 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共接待游客近21亿人次, 营业收入超过5700亿元[4], 这其中大部分是由城市中等收入群体贡献的。由于中产群体需求的特殊性, 其下乡投资的标的物是如古建筑、传统技艺、自然山水等不同于传统一产和二产领域的要素。其作为资产的自然资源具有满足人类需要的使用价值或效用, 但纯粹的天然存在的具有无限性和人类无法操纵、控制, 不需要人们进行投资或支付费用的自然资源, 不是资产[5]。绿水青山和乡风民俗对于不断壮大的中产市民群体来说, 既具有使用价值也具有稀缺性, 当人们愿意进行投资或支付费用时, 这些自然资源就被资产化了。而且, “农村资产资源资本化经营在支持农民的红利以后, 还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如果农村资产资源资本化经营不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 就不会有人组建公司, 或者不会投资农业, 而农民如果不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 也不能来进行投资。因此, 农村资产资源资本化经营能够获得社会平均利润是农村资产资源资本化经营的必要条件”[6]。
据此可知2018年一号文件提出市民下乡与农民联合创业的现实意义, 面向市民的自然资源三产化开发, 带来的要素再定价收益远高于一产和二产。因此, 以市民下乡推动农村自然资源资本化就成为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方向。
事实上, 在城市资本总体过剩的情况下, 下乡的不只是以市民为代表的小资本。中国的工业化自建国以来相继经历了原始积累与产业扩张阶段, 到20世纪末开始进入结构性过剩。进入21世纪, 特别是2007年金融危机以来全世界长期的信用与资本扩张, 已经造成了国内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全面过剩。资本具有通过“资源资本化”占有收益的特征, 在产业资本主导的工业化时代, 资本常常麇集于城市, 农村的资金、劳动力和土地被城市产业资本定价进而被汲取, 而被工业化改造的一产化农业中, 真正能被资本化的要素也只有传统种养殖业所需要的耕地、农业工人等。
(三) 农村改革“加杠杆”撬动生态资源资本化开发
近20年全球连续发生金融灾难:东亚金融风暴、俄罗斯金融危机、拉丁美洲金融灾难、华尔街金融海啸, 南欧危机乃至于欧洲的金融危机等等。这些危机集中地爆发在西方资本主义主导下的金融全球化进程之中, 其实质是:相关国家被迫放弃核心经济主权 (以一国政治强权所形成的货币信用来货币化其自身资源性资产) , 进而让金融资本主导国家来货币化全球资源和实体性资产, 苏联东欧解体后资产被欧洲低价抄底即为典型。
2018年初, 中美贸易战爆发, 中美关系走向互斥。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重重之下, 中国正在加大金融开放;另一方面已经深陷困境的农业还在进一步开放……两方面都加剧日益紧迫的挑战, 此时更需抓紧用代表主权信用的人民币来货币化自己的资源性资产, 主动推进生态资源价值实现中的虚拟化交易, 防范海内外金融资本对乡土社会的冲击甚至抄底。
此前, 国内推进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城市表现为去杠杆。内因在于城市三大资本全面过剩, 迫切需要寻找被资本化的资源标的。城市资本下乡已经成为了无法阻挡的趋势, 这也客观上有助于扭转农村长期以来资金要素净流出的趋势。相对而言, 农业供给侧改革针对的只是农业在第一产业领域的过剩。如果转变传统的农业一产化思维, 按照一号文件关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要求推进农村资源三产化开发, 那么, 在乡村大量生态和文化资源还处于“沉睡”状态下, 农业供给侧改革带动乡村资源价值化实现, 则应该是一个加杠杆的过程。
本文认为, 只有通过模拟一级市场, 将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化, 使其变成吸纳货币的可交易资产, 才能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地流入农村。一方面, 能够用金融替代财政, 缓解地方财政在负债压力下加大对生态建设方面的投入压力;另一方面, 可通过把预期收益显著高于基金投资的可持续的生态产品推上板外市场的制度设计, 将城市的过剩流动性引入农村, 促进农村生态资产增值和农民财产性增收。
二、集体经济组织在生态资源资本化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习近平主席指出, 中国的小农经济长期存在。小农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和融入现代化进程, 必须依靠集体经济发展来提高农民组织化, 这就要通过发展综合性合作社来壮大集体经济。去意识形态化地看, 这是符合农村资源权属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一) 资源的全域性和多样性需要整体性开发
在农业一产化思路下, 许多地方走不出农户与集体对立的政策死结, 这是因为耕地作为一产化农业的主要要素, 早就已经分配到农户几十年了, 再想收回集体非常困难。而从农业三产化的角度来看, 真正能够被资本化开发和再定价的要素, 恰好是因具有不可分性而还没有也不可能被分到户的阳光、泉水、空气、山林等生态资源以及乡村文化资源。这些山水林湖草等资源要素在一产化时代几乎没有被定价, 因此就具有被定价和再定价的增值空间。而要对这些资源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进行排他性占有和开发, 就需要发挥集体作为资源产权归属主体的作用。
理论上看, 生态资源内涵的多样性, 导致占有生态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对不同内涵的消费以及形成的消费弹性是不同的, 因而产生其定价多样性的困境。效用不同导致它价值内涵不同, 它的内涵不同导致单一价格没法确定。因此, 乡村生态化转型必须是整体定价, 而非分散定价。所以, 要对这些符合一二三产融合要求的资源要素进行开发, 就必须借助于集体经济组织, 因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利边界是以地缘为依据形成的。而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借此直接占有这些要素被三产化的再定价收益, 用于对村民股东的分配, 据此形成乡村基层的有效治理。
(二) 集体经济组织能够降低外来主体的交易成本
无论是农业产业化阶段还是在实施三产融合发展阶段, 任何外来主体想要进入农村都会面临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外来主体面对的是极度分散的且具有不同边界的资源要素以及其背后不同权利类型和不同权利诉求的兼业小农, 尤其是对于中西部山区, 因地块破碎、边界参差导致外来资本与分散村民谈判的成本极高, 更何况土地本身附着了生存功能与福利功能, 其产权构造也极其复杂, 外来主体完全按照外部市场规则和契约要件的方式来进行土地流转或征迁, 都会面临极大的困难。
从政策上看, 在生态文明背景下发展三产融合, 对资源的多样性、整体性和全域性有更高的要求, 由于这些资源既包括生态山水和自然景观, 也包括古居风俗, 其资源特性和产权归属各异, 部分资源在区域内又具有公共品或准公共品性质, 一般外来主体开发时都会因难以厘清的财产与社会关系而引发冲突。我们目前在社会上所看到的外来主体直接进入且相对顺利推进的项目, 其背后总是有地方政府因亲资本而动用政治权力背书的成分, 实际上这只是将交易成本转嫁给了地方政府, 当基层政府无法化解矛盾之时, 势必引发基层群众进京上访“告御状”;而中央事实上不可能化解交易成本陷阱。若遇危机, 则表现为社会总体风险的爆发。
三、生态资源价值化实现的“三级市场”制度设计
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性作用在农业三产化背景下表现得尤为突出, 前文中已经讨论了农村资源属性和经济基础的特征导致任何外来主体进入时都面临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但不同的产权与制度设计又会反过来对交易成本的大小产生影响, 如何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资源资本化的收益以及如何对收益进行合理分配, 是农业三产化背景下进行制度建构时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
结合中国在改革前30年城市工业化提取三农剩余, 以及80年代乡镇企业快速发展的历史经验和上述理论分析, 我们认为:依靠中国农村传统的“村社理性”加强组织建设, 能够最大程度降低交易成本, 最大限度地实现在地资源资本化及其收益分配社会化。即, 在对全民承担无限责任的中央政府采用国家信用配合政策手段反哺乡村的机遇下, 应依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资源价值化。
首先, 借用上市企业先在一级市场完成股权设置及协商定价的制度, 让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生态资源转为股权过程中发挥类似股票一级市场“做市商”作用:要让村集体作为村域内部“资源整合者”, 完成村内涉及三产的资源的内部“初次定价”, 依靠村内组织等社会资本与传统惯习促使形成村民股权的交易合约结构化, 使之可在内部做价值化流转。
其次, 对外引资相当于形成二级市场:集体应该承担村域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 将在内部完成初次定价的资产参股或“发包”给村内以合作社为主的不同经营主体, 也可以同时依据合作社法引入外来投资主体, 形成PPP模式的组合投资和三产化资源的多元开发;所取得的资产收益应该在做出一定扣除之后按股返还村民, 以此体现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最后, 为促进资源性资产的直接融资, 活化大量占压的地方财政投资, 各地应在二级市场形成之后及时引入三级市场———通过地方性“板外交易”作为直接融资渠道, 发育地方性的板外资本市场, 推动乡村集体股权资产委托交易的证券化, 实现全域生态资产可拆分交易, 进而对接外部过剩的金融资本。
地方板外交易的退出机制设计及其运行, 都与交易品对应实体资产的不可移动性有关:在这种板外市场上的投资人需要退出的时候, 实体资产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级市场初次定价的价值扮演“回购商”角色。
同时, 在上述三级市场的整体制度设计中, 政府需要扮演全域性资源资本化的“做市商”角色, 一方面在一级市场构建之初把基础设施建设和对村社集体经济的支持都当做撬动集体经济的杠杆, 不断通过“杠杆1-N”来增加集体在乡村股权化资产中的比重, 另一方面还要组建本地产权交易平台和择机推出板外融资市场, 培育具有公共属性的机构投资者, 使其率先投资。二者结合, 才能提高区域总租值, 助推全域社会生态资源经济价值化增值。
(一) 集体作为“做市商”, 培育村社内部“一级市场”, 形成资产价格
中国农村资源的产权一直以来不是以个体为边界, 而是以村社和地缘为边界的。如果是单姓村, 就是血缘与地缘重合形成土地和资源的产权边界。在农业三产化背景下, 首先需要对全域即整个村社 (常常为自然村) 范围内的所有资源做出勘查,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资源认定并不是按照村内居民的标准来进行, 而是根据具有投资能力和消费能力的城市市民的需要来确定。因为三产化所对应的业态多种多样, 曾经在一产化条件下不可能被定价的资源在三产化条件下就可能有很高的溢价。
在进行勘查之后, 对于任何可能又有经济效益的资源做资产化的定价, 依法统一归集体所有, 按政策做股到户。在地化资源的“一级市场”原初交易首先在村内进行, 因“熟人社会”长期形成的社会资本、风俗习惯以及社会网络在各主体之间构建起结构性合约, 产生的风险也因村社理性的存在较容易被内部化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村内财产所有权主体促进村内交易的规范化, 比如制定股权证在村内质押的资产管理规则, 将外部市场中规范交易的流程逐步引入。
通过“一级市场”完成乡村资源转化为价值化股权的核心原因在于:内部定价既能提高集体经济对外谈判地位以应对资本下乡, 又能体现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政策目标。
图1 三级市场与政府作用简图
图1 三级市场与政府作用简图下载原图
过去, 在农户已经分散占有财产条件下交易费用过大, 外来投资人很难进入, 即使勉强进入, 也造成很多矛盾。唯有村集体内部定价方可降低交易成本。承接官方投资的村级组织发动本村农户参与协商, 通过内部化的原初定价, 来实现村域内的资源变资产。利用股份的可拆细性和灵活性, 增加村内股权的类型和层次, 以差异化的股权设置来应对各种“不平衡不充分”矛盾, 不搞一刀切。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资产的定价发行人, 是按照农业作为第一产业来内部协商定价, 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村集体在财力有限条件下进行资源整合, 另一方面能够在二级和三级市场获得更大溢价收益。如“塘约模式”中全体村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 每年只按照约定价格领取资产性底线收入[7], 更大部分则来自于资产经过经营增值后的分红收入。农村的各资源资产要素不受外部环境的影响, 而是内部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形成资产价格。以一产价格定价, 也便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来托底回购之后再转租。
我们当然知道, 农村“再组织化”对于中西部广泛存在的集体组织溃败、集体经济空壳村庄来说并不容易, 很多地方为了掩盖本级政府粗放市场懒政怠政, 也假托意识形态指称农民“谈合色变”。这就尤其需要国家把政府投入作为重建和壮大集体经济组织的“杠杆”, 以宪法为据清理法规政策, 改变近年来国家大量支农资金下乡被私人部门“精英俘获”的复杂状况, 这也要求以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承接财政项目和资金下乡。
具体做法就是: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各部门涉农项目经费和他人捐赠都以“专项资金”名目注入集体经济组织, 形成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再按比例或资产性质分为集体股 (优先股) 和成员股 (普通股) 。其中成员股按照参与本村集体劳动的年份平均量化 (或者差异量化) 到村民股东, 村集体参股合作社的资产则按照剩余盈余按比例分配。政府投资到村的“专项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分配给社员, 且应该要求社员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实物或现金配股, 才能得到专项资金分配的股份。一方面, 财政投入到农村的可变资金产生的收益可以在集体内部分配, 避免精英俘获;另一方面, 财政资金投入可以充实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村民与村集体形成紧密的财产关系, 进而形成紧密的社会和治理关系。到此, 村内资源的初次定价完成, 村内原初市场发育起来。
(二) 引入多样化经营主体, 形成“二级市场”, 推动资产增值
在生态资源完成“一级市场”内部初次定价之后, 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来提高农民的对外谈判地位, 吸纳外部投资人进入“二级市场”来实现乡村要素再定价。对于集体所有的这些可供开发的资产, 组建多种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 将价值化资产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形式交给不同合作社, 形成资源的多样性开发和组合性投资, 因为多种合约形成的合约束能够最大程度地分散风险。
比如, 农村的日出日落和星空云海, 以及“带甜味的空气”, 加上国家水利投入建设的山坪塘坝、山水田林湖草等资源性资产被内部定价之后, 可以作为集体经营性资产入股给农旅合作社, 收益由合作社按股返给集体, 再对成员股权做分配。
当然, 集体范围内全域资产应尽可能和外部官方经济主体通过“二级市场”对接, 而不是先去和外部私人主体对接。和外部投资主体对接的目的, 是加强 (扩充) 集体资产的财产份额。地方政府可以要求农商行、农行、农发行、农业投资公司和政府投资基金等本地注册的金融机构, 做出相对集体资源性资产的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 对集体控股企业申报项目有减免审批程序的优惠。
理论上, 政府金融机构支持集体经济是题中之义;集体的资源性资产如果不和官方金融对接, 其活化程度就不高, 如果靠私人资本来做活化, 意味着“二级市场”增值空间给了私人资本。但集体资产份额在没有进入市场之前不可抵押, 没有信贷可得性。但是, 政府资金既可以增信, 也能作为杠杆撬动集体域内资源形成经济资产。在现实中, 如果金融部门增信的困难大, 政府可以用自有基金先增信。
由此, 乡村资源通过价值化创新纳入现代市场经济, 就可以不再被稀缺资本控制, 而是有条件与多元化的投入者对等谈判, 吸引包括创意设计企业、社会组织、电商等不同城市主体与农民联合创业。这就一方面降低了外部主体进入农村的谈判成本, 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因垄断了全域资源并且获得官方金融支持, 进而市场的势力大幅度提高, 能够形成相对平等和互信的交易关系。并且, 在做二级市场有序开放时, 农村集体是参与公平竞争的, 第一是自己有资源资产, 第二是官方给定的可减免审批程序直接使用的信用额度。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生态资源所有者与外部资本形成平等交易, 促进内外部沟通形成的市场, 能够平稳而持续地引入外来资本, 撬动本地资源面向城市和三产的开发, 形成价值化增值。而大规模的增量收益又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 以及村社集体提供公共服务、改善乡村治理, 进一步增加区域总地租的经济基础。
(三) 对接社会资本, 构建“板外交易”的“三级市场”, 做大信用资本
所谓三级市场, 是指在“二级市场”基础之上进一步创新直接融资方式。亦即, 进入乡土社会的各种经营主体进一步做社会化包装, 通过创新区块链等技术手段, 对分布式生态和文化资源的可回溯信用进行再包装定价, 形成针对乡村优质资产租赁经营为载体、市民绿色消费为参与内容的社会信用区块, 进而才可能有比较制度优势去对接国内外金融资本。相对而言, 直接开放外资进入农业这种尚未完成货币化的资源经济和战略命脉的政策则欠缜密。
为最大限度适应既定的金融开放, 尽可能积极地发挥金融市场对乡村经济的加杠杆作用, 促进农村在地资源价值显化和活化, 可以考虑以县或更大区域为单位活化生态产品的产权市场。为此, 可以借鉴资本市场的板外交易, 引入股票、期货等手段, 让在地化全域生态资源演变成为可拆分的、可连续交易的产品, 经域内的具有官方背景的机构投资人交投后推出交易价格, 吸引外部投资人进入。
同时, 要引入资本市场活化在地资源, 还必须有一个标的物的“回购商”。然而, 由于标的物的在地性和不宜交割性, 所以应该让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来承担“回购商”的角色, 在交易终止而投资人不能交割时做托底回购。但集体经济组织只需用村社内部“一级市场”的价格对标的进行回购, 因为无论是无风险回报率还是因市场溢价而形成的风险溢价, 相关增值收益在这一轮交易和经营过程中已经被分配。如果某个区域的生态化资产由多个村社共用占有, 那么就由乡镇一级发挥作用, 对接需要进行交割的外部投资人, 再将资产权益交回给集体经济组织, 而集体经济组织按原初定价价格折算给投资商。
四、结语
农村资源价值化实现形式的创新, 既是一项构建小农户通过集体经济进入现代化的系统工程, 又是地方政府在债务形势严峻压力下以金融替代财政、维护生态可持续的顶层设计。构建三级市场体制的改革, 涉及资产评估、保险担保、资产抵质押、资产处置、资产流转交易、信息查询、法律服务、会计服务、信贷融资、产权变更和争议处理等一系列与现代资本市场有关的中介服务, 其大大超过一般管理部门的知识结构。为此, 尤其需要多个政府部门协调一致, 密切配合, 尤其要改革以往在一产化农业时期形成的政策法规。有鉴于此, 除了上述农村经济基础重构的深改任务之外, 建基于此的上层建筑———适合乡村有效治理的“党政经三位一体”的制度建构也需加快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