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就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耕地占用税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相关立法工作回答记者提问。
陈锡文介绍,201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本次修订最重要的内容,是把农村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变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不仅对承包农户的权益给予足够保护,也充分保障各种新型经营主体流转经营权后的权益,促进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陈锡文强调,本次修订明确表达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并将十九大报告中“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同时,明确规定不能要求农民必须退出承包经营权才能进城落户,在承包期内是否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自己作主,要引导支持农户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减少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此外,法律允许以流转方式获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或者到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但前提是取得原承包户的书面同意。
陈锡文表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制度,如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到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有哪些条件、限制、保障等。第二轮承包到期以后延长30年的工作怎么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
关于全国人大正牵头起草的乡村振兴促进法,陈锡文介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力争2020年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把中共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的目标、任务、要求、原则体现好。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重塑工农城乡关系,要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中央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方针,要通过立法明确下来,也要和以前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法规有效衔接,保持重大指导思想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把各地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创造的新鲜经验,逐步上升为法律。
陈锡文指出,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重心在于“促进”,同时也要有相应的约束。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擅自破坏生态红线和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行为,引进严重污染农村环境的产业,有毒有害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等,都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加强管理,确保在整体上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的总目标和总要求。
陈锡文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法律明确承包土地经营权只能用于农业经营,实行用途管制,农地转变为非农地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流转的承包土地不能作为建设用地从事非农建设。目前,国家正在33个县级行政单位推进依法取得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和国有土地享有同等权利的试点,要等待试点进一步推进,对土地管理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后,才能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正式入法。
陈锡文在回应“耕地占用税法加重农民负担”说法时表示,这种说法完全是一种误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是占用耕地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农民进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不交耕地占用税,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在符合当地标准的范围内进行建设,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所以这是为了保护农村的耕地和农民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早已施行对耕地占用征收税费,去年刚通过的耕地占用税法是在原有耕地占用税条例的基础上上升为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