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普惠金融促进乡村振兴的政策与方式

发布者:政策研究中心发布时间:2019-05-24浏览次数:4428

要:乡村振兴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 将普惠金融赋予数字化新内涵, 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农村金融发展。本文针对当前乡村振兴进程中农村金融发展的突出问题, 提出了推进构建普惠金融数字化发展基础框架、强化推进数字普惠金融过程中的法律制定与监管、重视数字普惠金融进程终端的培育与发展等通过数字普惠金融促进乡村振兴的方式, 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数字普惠金融; 乡村振兴; 农村金融;

  

乡村振兴作为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战略之一, 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新视角、新思维与新途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求:2020, 乡村振兴要取得重要进展, 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要基本形成。数字普惠金融作为普惠金融的延伸, 可以有效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进而有力推进乡村振兴进程。但目前, 农村金融的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 影响了更好地为乡村振兴提供服务。如何利用数字普惠金融等新技术为乡村振兴助力, 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乡村振兴进程中农村金融发展的突出问题

自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 乡村问题从战略规划的顶层设计到下层具体的落实和实践, 都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但目前, 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撰文指出, 当前推进乡村振兴存在一系列相关问题, 包括如何处理农业供给质量相对低下与当前存在生产者补贴、收入保险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尚不完备的问题, 如何看待促进现代农业正确发展与扶持小农生产之间的关系并正确引领小农生产顺利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如何在资源环境硬约束下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如何促进要素再分配与自由流动建立新型城乡关系的难题等。

上述问题要得到有效解决, 需要建立一种有效服务于新乡村建设的机制, 特别是服务于农村金融建设的机制。而农村金融体系的相对完整, 则是机制建立的必要条件。这就要求对当前农村金融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制度设计层面的回应, 同时, 提出实际操作的方式与路径。基于此, 有必要对当前农村金融存在的突出问题加以梳理。

第一, 从体制与股权安排角度来看, 农村金融体制不甚健全, 农村金融机构股权制度不甚明晰。从新中国成立初期所形成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 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再到农信社和中国邮政储蓄的逐步恢复, 无不体现了中国金融的发展。而随着农民对金融需求的增加, 金融机构需要相应增加金融供给。当金融机构无法增加更多供给时, 农村金融市场就会出现供需矛盾。民间金融等非正规金融的出现,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供需矛盾, 并与正规金融共同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的二元结构。然而, 农村金融体制向二元结构发展的转变, 并没有带来农村金融市场的进一步繁荣, 相反却引发了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商业化运行所带来的股权分散与股权结构的复杂, 导致股东管理权无法有效行使, 进而导致股权主体虚置;非正规农村金融供给虽然较为活跃, 但也存在成本高、风险防范难度大、金融产品供给单一、地区金融供给具有很强的差异化特点等一系列问题。同时, 在商业化背景下运行的金融机构的股权安排制度, 也难以吸引具有支农意识和资金实力的法人向其注资, 使推进乡村振兴的能力受限。再者, 农村金融市场供给机制不完善, 政策性金融支持不能实现完全覆盖, 导致多元化主体的内在需求受到抑制, 进而产生结构性失配, 资源配置失效, 乡村振兴进程受阻。姚凤阁等 (2018) 指出, 现阶段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网点缺失等问题, 降低了金融服务供给对于乡村的覆盖度, 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村民获得金融支持的成本, 进而阻碍了乡村振兴。

第二, 从新技术与传统产业融合的角度看, 农村金融运行过程中存在资源利用受限问题。这主要包括互联网大数据等平台对农村金融支持力度不够, 从而导致效率的缺失, 不利于相关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2018820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截至2018630, 乡村地区和城镇地区互联网普及率分别为36.5%72.7%。这36.2%的差距对于农村金融的数字化发展, 即新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 均会带来较大的阻碍, 进而也会导致乡村振兴进程放缓。互联网的广泛使用,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但是农村金融现实情况的差异化, 会给这种影响带来不确定性。再者,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金融的发展虽然会得到政府更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但是金融机构 (1) 和各级财政部门针对相同农村金融问题处理方式的不同, 则会造成制度供给失配与资源浪费, 政策执行效率较低。

第三, 从风险应对角度来看, 农村金融缺乏相应的风险应对机制。一是乡村作为欠发达地区, 对于金融的吸引力不够所导致的供给方投入的风险。欠发达地区均存在资本稀缺、技术落后、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从而会阻碍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二是征信制度无法真正确立, 使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进程受阻。从非正规金融角度看, 由于乡村非正规金融信息相对封闭且不正式公开, 从而会导致信息的相对缺失与不对称, 使资金在流入农村金融市场后并不能得到有效配置。从现实角度看, 征信制度是一种风险应对机制, 而不完善的征信制度则会带来失信风险;同时, 制度的缺失还会导致村民观念上的不重视, 进而迟滞农村金融的发展。

二、数字普惠金融促进乡村振兴的方式

根据GPFI (G20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 白皮书中的相关概念, 数字普惠金融泛指一切通过使用数字金融服务以促进普惠金融的行动。其内容涵盖多种金融产品与服务, 以及数字化的货币交易等。数字普惠金融这一概念的提出, 为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以及更为广泛的平台, 同时, 也有利于加快金融服务获得的进程。二十国集团 (G20) 为更好地带动G20国家以及非G20国家贫穷地区的基本金融服务, 并带动相关地区的经济发展, 推出了《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 (G20 High-Level Principles for Digital Financial Inclusion, 以下简称《原则》) 。不难发现, 《原则》与乡村振兴战略在制度层面的设计具有相似性。这可以说明, 应将数字普惠金融作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手段之一。

第一, 推进构建普惠金融数字化发展的基础框架, 用以完善农村金融发展。《原则》中提出的倡导利用数字技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平衡好数字普惠金融中的创新与风险”, 不仅是发展与推广数字普惠金融的必要条件, 也是促进农村基础金融发展的重要措施。它要求政府政策指引与导向的明晰, 即扩大金融服务在乡村地区的可获得性。换句话说, 要将金融可获得性推广至缺乏金融服务的地区和群体, 从而逐渐将城乡金融获取的难易程度差距缩小, 真正实现促进乡村振兴。而数字技术的应用在降低农村金融融资成本的同时, 某些金融服务的风险会随之显现。具体来说, 诸如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在运用过程中, 存在一定的推广风险、金融需求使用终端对于金融知识与金融意识的匮乏等。所以, 创新与风险应被提升至同一高度。农村金融的发展体现在市场经济中对农业的政策倾斜。金融支持, 尤其是大面积的数字普惠金融的推广, 对于乡村振兴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 完善在推进数字普惠金融过程中的法律制定与监管, 用以规范农村金融发展。《原则》中包含构建恰当的数字普惠金融法律和监管框架扩展数字金融服务基础设施生态系统。这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保障措施可以形成互补。前者说明, 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 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作为有效减少, 甚至避免不同机制和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与掣肘所具有的重要性。数字普惠金融的法律和监管框架的建立, 为数字普惠金融市场的持续扩大以及不断增加的服务供给商, 提供了公平、公开、平衡的竞争环境。在乡村振兴战略进程中, 融入数字普惠金融, 加强相应国内法规的制定及其与国际法规的有机结合, 同样也可以为中国乡村振兴的进一步国际发展夯实基础。而后者则更为强调金融与通信这类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一环, 数字普惠金融需要凭借合适且畅通的渠道为乡村提供金融服务, 使用户可以利用网点, 准确高效地获取与之相适应的金融服务, 从而打通最后一公里。例如, 肯尼亚的M-PESA, 作为全球知名的手机移动支付体系, 凭借移动终端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为广大欠发达地区居民的金融获取提供了宝贵经验。

第三, 重视数字普惠金融进程中终端的培育与发展, 加强数字普惠金融的普及力度。乡村振兴战略的作用主体为广大乡村居民。采取负责任的数字金融措施保护消费者重视消费者数字技术基础知识和金融知识的普及促进数字金融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这三项原则, 是广大乡村居民在应用数字普惠金融获取金融服务的重要保证。乡村居民对于金融基础知识不甚了解, 对于如何通过普惠金融为自己谋得福利不清楚, 这会形成对农村金融推广的掣肘。而上述三项重要原则, 则对农村金融终端使用者的权利保障做出了尽可能的规划, 可以最大程度地增强村民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对金融基础知识的了解与应用。而这也可以说明为何要以数字普惠金融推进乡村振兴。

三、对数字普惠金融促进乡村振兴的政策建议

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是中央对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要求。基于数字普惠金融能够促进乡村振兴这一基本事实, 结合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 应加紧完善农村金融体制建设, 进一步明晰正规金融机构的股权安排。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 农村金融的发展依旧会依赖于政府政策的倾斜。作为政策实施的载体, 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与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需要互通有无, 实现信息共享。农村信用社需要对自身体制进行改革, 而非正规金融机构则需要借助农村信用社这一平台, 降低在支农领域投入的风险及成本。此外, 应借助政策出台的契机, 推动乡村产权市场的流动化和平台化, 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进而加快乡村振兴。而这两点均可以通过数字普惠金融实现。要利用数字普惠金融打通从乡村居民到农村信用社再到支农资金提供主体的信息流渠道, 形成精准的数字农村金融制度。同时, 还要借助数字普惠金融完成产权市场的平台化, 为农村金融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 应加大农村金融产品供给力度以及农村金融的覆盖广度。利用广泛的政府渠道协助提供数字金融服务。应以电子商务为契机, 着力推进乡村振兴与精准扶贫, 加快构建具有准确性、包容性、普惠性的贫困地区金融体系。以邮政储蓄银行为例, 截至2017年年末, 其已经建立了14.3万个助农取款点、包括近12万台自助设备在内的诸多电子终端, 4万个实体网点, 可以说覆盖程度相当之广 (1) 。而这些网点与电子终端均需要建立在相对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之上。农村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在于通信网络的覆盖, 而通信网络的搭建可使数字普惠金融在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进而加快乡村振兴进程中发挥更大的效力。再者, 数字普惠金融可以使乡村闲置资源得到整合与再配置, 同样会加快乡村振兴进程。

第三, 重视新技术与农村金融发展的融合。数字普惠金融的产生, 正是基于原始农村金融供给与发展模式无法更好带动乡村振兴这一原因。要积极顺应金融科技发展, 利用数字普惠金融从多维度掌握乡村发展的具体情况, 将改善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作为数字普惠金融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着力点。例如, 湖北省银保监局采用的金融服务网格化战略, 基于对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 为三农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持。这种模式正是基于数字普惠金融通过新技术全面掌握乡村发展的基本情况后, 对于金融供给的有力补充, 进而推动乡村振兴。

, 数字普惠金融在促进乡村振兴进程中, 要对金融产品的终端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数字普惠金融融入乡村振兴战略时, 需要相关方给出切实有效、能够减少或者避免风险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框架, 同时, 让尽可能多的居民了解并掌握基本金融知识以及数字技术, 确保让用户对于数字金融工具达到相应的了解程度, 以便更好地加以推广。其次, 要对使用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以更好地服务于那些有需求的乡村消费者。当前, 乡村金融的基本供给中, 抵押贷款的占比较高, 金融基本保障供给中的扶贫贷款精准度比较高, 而这些均要通过详细的客户身份识别才能做到。再者, 要对农村金融中缺失的征信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只有拥有了相对完善的征信制度, 数字普惠金融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纵观国外相关实践可以发现, 正是由于乡村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才使得更多的资金能够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发放下去, 而不是传统的质押形式。

第五, 重视吸取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从发展中国家来看, 数字普惠金融如果能够提供类似于基本货币的流通与储存职能, 就可以为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进而推动乡村振兴, 提供重要动力。前文中提到的肯尼亚M-PESA移动支付体系, 以及阿富汗推出的M-PAISA移动金融业务, 均可以作为中国对欠发达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经验参考。从发达国家看, 高端科技融入金融, 推动了数字普惠金融的全方位发展。以美国为例, 其在移动支付方面已经完成发展中国家移动货币的进阶, 在面对中低收入者的金融服务需求时, 以具有普惠金融性质的网络贷款供给为主;在数据征信方面, 则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征信体系;在风险识别和控制方面, 大数据与机器学习的应用拓宽了放贷对象与地区, 从而覆盖了更多的欠发达地区。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 应积极吸取, 诸如美国在内的发达经济体以金融科技创新推动数字普惠金融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