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集体经济的意见》的解读

发布者:政策研究中心发布时间:2019-09-04浏览次数:246

    一、起草背景

  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集体经济,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群众走共同富裕之路,助推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全省各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还不平衡,尤其是粤东西北地区集体经济薄弱、空壳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扶持壮大集体经济,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定印发了《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集体经济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针对当前我省各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还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政策上与国家有关部署安排作了充分衔接,并结合广东实际提出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多路径壮大集体经济、多形式盘活集体资产、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举措,明确可从当年度村级集体收益增量中拿出一定比例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村两委干部予以奖励。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四个部分,19个方面内容。第一部分是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体制机制,强调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机制、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实施消除空壳村提升薄弱村行动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第二部分是完善落实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政策,明确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落实税费减免优惠、强化金融服务支撑和加强用地政策支持;第三部分是多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推进农村集体土地集约化利用、强化农村房屋设施市场化经营、支持农村集体闲置资金资本化运营、培育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示范村和特色专业村、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开展集体经济合同专项清理;第四部分是加强组织领导,强调要压实主体责任、精心组织推进、加强工作指导和严格考核问责。主要内容有:

    (一)健全村党组织领导机制

  《意见》强调要坚持党管农村原则,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组织优势,动员党员、群众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选准配强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头人和经营管理人员,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层负责人可由村党组织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向同级党组织报告重大事项。

    (二)切实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

  《意见》指出要依法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确保其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和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充分发挥其在管理资产、开发资源、发展经济和服务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赋码,按期完成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或自行编码发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证赋码工作。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明确公积金、公益金和村级组织管理费提取比例,落实集体成员股份收益分配权。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机制,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制度,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的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

    (三)完善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

  《意见》要求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扩容提质,全覆盖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县(市、区)要制定实施符合实际的农村产权分级交易标准、规则和流程。健全完善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村集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数额较大的资产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进行资产价值评估。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交易合同的履约情况监管。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财产权等流转或抵押登记制度。

    (四)消除空壳村提升薄弱村

  《意见》提到要对空壳村、薄弱村,着力给予资产性扶持,统筹整合资源、资金投向村集体经济项目,大力发展村集体参与的农民合作社,把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资产量化一定比例作为村集体资产,增强村集体经济“造血”功能。深入实施“万企帮万村”行动,引导和支持企业特别是涉农企业到“薄弱村”建基地、做品牌、办服务,发展设施农业、林下经济、农产品加工等,把产业链增值收益、就业岗位尽量留给农民。鼓励经济发达村与空壳村、薄弱村结对共建,通过建设产业项目、互派管理人员、劳务输入和投资入股等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五)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

  《意见》鼓励村集体探索利用民营企业资金以“BOT”方式(建设-经营-转让)实施基础设施项目,或以合作、入股、租赁等方式,发展优质物业型、稳健投资型、管理服务型经济。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加快现有物业设施升级改造,优化物业资产结构。鼓励村集体投资入股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养农业、乡村旅游等项目,或牵头领办农民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信息、种苗、技术、农资、仓储、物流、营销等服务。支持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集体组建或参股经营物业管理或劳务公司,开展物业、道路养护、园林绿化、环卫清洁、家政养老等服务。

    (六)在财政政策上加强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投入机制,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从现在起到2022年,对于列入中央财政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范围的行政村,在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30万元的基础上,省、市、县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总额不低于20万元。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投入机制,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支持市县统筹使用涉农财政项目资金,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探索采取资金整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整合普惠性涉农补助资金,由村集体统筹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七)切实落实农村集体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意见》要求认真执行并用足用好相关税费减免政策,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以及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符合契税、印花税优惠政策规定的,按相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免收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的不动产登记费。对村集体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并归村集体所有的资产,可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八)加强用地政策上支持

  《意见》指出要完善落实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留用地政策,多渠道满足村集体建设经营项目、公共设施等用地需要。农村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设施农用地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在县域内开展全域乡村闲置校舍、厂房、废弃地等整治,盘活建设用地重点用于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下乡创业。支持山区村集体依法依规拆旧复垦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以公开交易方式在省内流转拆旧复垦腾退出来的节余部分建设用地指标,所得收益扣除成本后按规定比例分配给县镇以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九)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

  《意见》提出要多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推进农村集体土地集约化利用、强化农村房屋设施市场化经营、支持农村集体闲置资金资本化运营、培育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示范村和特色专业村、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开展集体经济合同专项清理。鼓励村集体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接受捐赠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经营稳健的农业企业、优质公共服务项目或者牵头兴办农民合作社、参与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十)加强组织领导

  《意见》强调要压实主体责任、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加强工作指导和落实考核问责。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纳入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市县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村党组织书记评优和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亮点和创新

    (一)明确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现在起到2022年,对于列入中央财政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范围的行政村,在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30万元的基础上,省、市、县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总额不低于20万元。

    (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20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确权登记颁证,2021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快推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到2020年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

    (三)开展集体经济合同专项清理。2019年,依法对各类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分类登记,梳理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履约情况等。2020年底前,对清查出的问题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价款、补签协议、终止合同等措施予以完善和纠正;将经清理规范的集体经济合同,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纳入综合考核评价。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纳入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市县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村党组织书记评优和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中表现优秀、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表扬;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村“两委”干部,可按相关规定从当年度村级集体收益增量中拿出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并在选拔乡镇干部、招录乡镇事业单位人员时重点考虑、优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