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两部门联手打击炒猪行为

发布者:政策研究中心发布时间:2020-04-17浏览次数:17

    记者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获悉,为加快恢复生猪生产,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有效防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动物疫病风险叠加,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打击和防范“炒猪”行为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的通知》,严厉打击、有效防范“炒猪”行为。
  “炒猪”指某些团伙通过向养殖场(户)丢弃死猪,制造和传播其发生疫情的舆论,再大幅压低价格买猪等方式。
  通知表示,要加强关键环节监管。加强生猪养殖、交易、屠宰等关键环节监管,积极防范和发现“炒猪”行为。严把疫情排查处置关,进一步加强监测排查,严格疫情处置,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立即采取控制措施,规范做好病死猪的登记和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
  严把产地出证关,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户基本信息、免疫信息与电子出证系统对接,规范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严把引种补栏关,对跨省引进种猪进行严格审批,对跨省调入商品仔猪采用备案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跨省调运生猪到达目的地后报告制度;
  严把屠宰入场关,严格查验检疫证明和生猪标识,对证物不符的,要依法处理;
  严把无害化处理关,严格病死猪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管理,建立规范的台账制度,防止病死猪外流;
  高度关注网络销售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各种网络平台涉及本地的生猪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对利用网络平台以明显偏低价格抛售生猪、空栏养殖场(户)申报检疫、屠宰场(厂)异常急宰等情况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隐患;
  逐步建立动物检疫证明核销机制。积极推进将生猪屠宰场入场信息及时录入电子出证系统,逐步建立动物检疫证明核销机制。对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的,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识或畜禽标识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此外,要加强行刑衔接,加大打击力度。对于非法经营、运输、屠宰染疫及病死猪,恶意传播动物疫病,恶意编造、散播疫情谣言等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并切实形成监管及侦查打击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