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广东省政府发布《广东省耕地质量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对全省耕地使用、耕地质量建设、耕地质量保护及相关监管活动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和约束。该《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对于耕地质量建设,《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集中连片、设施配套、旱涝保收的要求,优化农田布局,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还明确了支持耕地使用者提高耕地质量而采用的多项技术措施。
在耕地质量保护方面,《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水稻主产区划定为粮食生产功能区,并向社会公示。粮食生产功能区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规定》同时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生产功能区作为耕地质量建设的重点区域,优先安排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展节水灌溉,改良土壤,提高地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耕地种植条件,不得损毁农田基础设施。
耕地使用者如何合理使用农药投入品?《规定》也明确,将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直接用作肥料的,其有害物含量不得超过有机肥料标准限定值,使用量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此外,《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耕地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生活废水、污水和有害物质超标的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可能 耕地产生污染的废弃物。对于违反《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耕地质量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控告。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提出造成耕地质量下降,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而此条法律责任,刚发布的《规定》并未提及,而是明确了对于损毁、擅自移动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施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承担修复费用,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