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敏:把准金融服务赋能乡村全面振兴发力点

发布者:政策研究中心发布时间:2025-03-18浏览次数:10

来源:农民日报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202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了政府支持金融服务乡村的相关职责,从法律上明确了其义务约束。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是全社会全面落实党的政策、履行法律义务的重要任务,但在实践中总认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就是金融部门服务乡村振兴,其实乡村金融是项综合性、艰巨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政府组织、社会资源、法律政策和金融工具的有效整合融合,仅有金融部门努力是不够的。

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

  一是党对“三农”工作、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是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工作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贯穿于乡村金融各项工作之中,这是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的政治本色和根本遵循。《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农村改革发展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刚刚发布的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办好农村的事,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关键在党。


  二是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发动是全面落实党的“三农”工作、金融工作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必须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工作机制,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党委、政府应积极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组织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金融部门服务、金融资源落地提供有力支撑。通过政府主导,形成统一的资源配置机制,可以有效避免资源浪费,确保资金精准投向农村关键领域。同时,各级政府应为金融服务制定清晰的指导方向,引导金融部门发挥服务乡村的积极性,推动资源合理配置。


  三是各级党委、政府应树立金融意识,掌握运用金融服务的工作方法。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金融思维和金融工作能力。金融在政府治理、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也为各级领导在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中明确了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对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负有全面政治引领之责,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三农”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组织政府有关部门、金融部门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全面投入金融政治性、人民性实践中。


  四是各级党委、政府应扛起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责任。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增强党领导金融工作能力。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加强金融知识学习,加强对金融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既善于用金融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又善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乡村金融市场相对脆弱,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产业发展因自然风险和市场波动,面临的风险较大,乡村信用环境还需要强化,亟需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需要党委、政府组织谋划、出台政策、明确责任等,从产业发展、信用基础、司法环境、配套措施等方面,努力防范地方潜在性、系统性风险,这是实现金融有效服务、建立长效机制的关键。

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不是简单的金融资源投入

  金融是经济发展的血脉,是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发展要素,还具有独特的社会性、人文性特征。社会性意味着金融需要回应社会秩序和社会价值,是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和促进社会公平的工具;人文性体现在金融以包容、普惠的理念,关注弱势群体扶持和社会底线金融需求,乡村金融不再是简单的资源投入,新时代乡村对金融充满新期待。


  一是建立有序有效的体制机制。要发挥政府投入的主体和主导作用,发挥金融资金的引导和协同作用。实现财政与货币政策的良性互动。财政政策通过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直接向农村注入资金,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而货币政策则通过利率调控、信贷支持等手段,促进金融机构增加对乡村的信贷投入。在财政与货币政策的双轮驱动下,可以有效引导资源向乡村集聚,提升服务效率。同时,这种政策协同还能起到杠杆效应,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乡村全面振兴,为乡村持续注入金融活力。


  二是建立良好的乡村金融发展环境。乡村金融是一个长效的服务机制,离不开良好的发展支持环境。政府的主导作用及旗帜鲜明的支持态度是关键,乡村地区的金融支持政策、风险分担防范机制、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秩序、法律制度保障等因素直接影响到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信心。金融的底层逻辑是信用,一个地方的信用现状及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关乎当地金融发展水平。通过信用表达、信用整合、信用评价、信用激活、信用变现,建立信用应用机制和完整的信用体系,对于金融机构合理配置资本资源,更好地评估风险、识别风险、防范风险,都是极其重要的。


  三是建立金融需求供给的均衡机制。金融需求供给的均衡性、适配性决定着金融服务机制的有效性、持续性。在城乡融合的背景之下,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使得城乡一体化建设,乡村产业向园区、县域内中心集聚的新形势,还有城乡人口迁徙及社会结构变迁,农村电商、乡村民宿、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兴起,农业生产的产业化、社会化、综合化趋势等,构成了金融发展基础,成为多元化、差别化的金融需求。金融服务只有具备对乡村社会的了解、对乡村产业的把握、对社会发展生态的准确认识,才能实现金融针对有效供给,释放需求带来的势能。


  四是建立健全符合乡村金融实际的政策法律体系。尽管围绕乡村金融有一些法律规范,也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但是随着乡村改革深入,已有的规范不能有效适时解决金融服务中政策与法律问题。比如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全世界非常特殊的一种所有制形态,尽管民法典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法人地位,但公司法、破产法并不适用,集体成员作为股东并不是公司意义上的股东,股份也不能在社会流动。与市场经济对接时有制度阻碍,金融支持更需要专门的政策与法律。创新投资融资机制的相关政策,涉及金融部门,也涉及财政等政府部门。需要政府优先保障涉农领域的一般公共预算投入,需要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需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打好“组合拳”。


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需要多方协力推进

  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重任涉及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等,仅仅依靠金融部门很难完成,需要政府引导、金融运作和社会机制共同作用、多方协同推进,需要政策法律的支持与约束。


  一是发挥党委、政府牵头抓总作用。通过整合有效的社会资源,创新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风险管理,金融服务能够有效助力乡村经济的转型升级,实现金融与乡村发展的良性互动。金融服务的过程,是整合政府资源、企业资源、社会资源、乡村资源等,重新塑造乡村新生态,带动乡村治理能力提升的过程。乡村金融服务需要土地、人才、技术等要素资源在乡村得到有效整合,以便形成多维度的金融支持体系。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引导金融机构与财政、税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密切合作,确保金融发展资源的精准配置。


  二是强化金融与乡村社会的有效对接。金融全面融入乡村社会,是金融有效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前提。金融部门需要深入了解乡村的实际需求和特点,定制化提供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将金融服务切实融入乡村经济的各个方面,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产业升级。有效对接不仅体现在金融产品的适配性上,更要求金融机构能够在服务方式、服务网点布局等方面接地气、讲地方话,贴近乡村生活实际,让农民能够便捷、普遍地享受金融服务。与此同时,地方相关部门更要有效组织社会资源,创造金融需求,及时了解当地金融资源禀赋、金融产品体系、金融服务模式。


  三是树立乡村社会金融意识,提升金融能力。这体现在对金融发展重要性的认识、金融产品方法的熟悉以及对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视,各级政府和金融部门可以通过教育宣传、政策引导等方式,普及金融知识,让基层干部、乡村居民了解现代金融的运作方式,培养他们的金融工具使用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让他们在享受金融服务的同时,学会运用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实现致富增收,管理家庭资产,学会投资理财。加强全社会关心支持乡村的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让他们既懂金融又懂“三农”,不仅有服务情怀,更有服务能力,成为乡村金融的践行者、乡村百姓金融资源获取的贴心者、乡村社会与金融的有效连接者。


  四是努力营造创新发展的社会氛围。社会在不断发展进步,金融服务需要创新逻辑、方法、思路。在数字经济的推动下,迫切需要涉农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数据已经成为发展乡村金融的红利和技术发展条件,成为金融供给与乡村需求的桥梁纽带,需要努力建立基于数据的乡村金融服务。加强金融与产业全面融合、金融政策与财政等政策有效联动,创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增信和风险分担作用机制。面对农村集体财产独特的法律属性,设施农业抵押制度障碍等新的乡情,社会各方在金融服务中要拿出改革勇气,在法律边界内拿出实招、创新举措、革新制度。


金融部门应发挥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主导作用

  金融部门是金融工作政治性和人民性的践行者、金融资源的主要组织者和提供者,通过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引导以及金融商业机构的产品、服务提供,让金融“活水”浸润田间阡陌,惠及千家万户。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是金融部门义不容辞的核心责任,也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市场政策机遇。


  一是金融监管部门应开展全面有效有力监管。精准制定符合乡村特征、满足乡村金融需求的专门化金融支持政策,为金融机构开展乡村金融业务提供制度保障;强化监管指引,明确风险管理容忍度,通过差别化监管政策,提升金融机构服务乡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的透明度和效率;针对乡村产业的薄弱环节,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制定专项支持政策,推进普惠金融的实施,确保乡村居民能够公平地享受金融资源。


  二是加大信贷投入。发挥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金融的主力作用。重点围绕乡村产业发展,为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多种乡村产业量身定制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推广农业设施、活体畜禽等抵质押贷款,探索场景化、线上化、“圈链群”等差异化融资服务模式。突破传统金融的信贷融资模式,通过产链融合、数据直连、培育乡村信用文化等方式,增加信用贷款、产业链全链性、数字化产品。与此同时,加大直接融资力度,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产业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科技、现代农业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高质量项目,促进农村产业可持续发展。


  三是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传统金融逻辑、理念、方法无法满足乡村金融新形势,增加了金融部门的担心与顾虑。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应坚持从乡村多样化金融需求出发,提供多样化的农业保险、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等金融供给。将服务触角延伸至偏远乡村,增强乡村金融服务的可及、可视、可获得。深化金融科技赋能,通过信贷支持乡村新型经营主体及广大农户,健全层次分明、优势互补、有序竞争的乡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多层次农业保险保障功能,实施好粮食种植保险,持续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增强农业保险保障能力。


  四是发挥金融部门自身优势。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和海量数据优势,利用数字化工具,强化金融科技应用,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特别是移动支付平台、线上信贷系统等数字化平台工具,解决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提升乡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覆盖率。在联农支农强农惠农中大力发展乡村普惠金融,针对信贷融资难、贵等问题,银行可以通过手机银行、互联网贷款等方式,让乡村需求主体实现“容易贷款、便宜贷款”。以金融部门的国家信用为依托,强化对乡村产业全链条、全过程服务,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中强化乡村百姓的法治意识、契约精神,提升乡村社会的整体信用水平。


  (作者 单位:中国建设银行乡村振兴金融部)